e-gold公司特大非法經營案8名被告人已被判刑
發布: 2009-05-15 12:11:13 作者: 劉春芳 陶煒 陳鵬 來源: 新華網內蒙頻道

5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負責人透露說,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公安部督辦e-gold公司特大非法經營案的8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中國籍被告人楊曉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該案新加坡籍被告人王輝明有期徒刑6年,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并處
驅逐出境;判處楊通瓊、楊曉薇等7名中國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5年不等刑期,并處人民幣2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金。
據了解,2006年12月1日,扎蘭屯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向呼倫貝爾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反映:11月12日,自稱是美國美通銀行網絡員的遼寧籍人楊曉薇、宋嬪從深圳市來到扎蘭屯市,通過互聯網進行傳銷活動,許諾以200美元或1700元人民幣為底限進行投資,回報率為每日1.2%,已有40余人加入網絡存款活動,被騙金額達幾百萬元人民幣。同年12月3日,呼倫貝爾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開始立案偵查這起特大非法經營案。2007年2月9日和3月13日,自治區公安廳、國家公安部先后將此案列為公安廳、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從2006年12月29日至2008年11月20日期間,在公安部經偵局、公安廳經偵總隊的指導下,在廣東、遼寧、河北、廣西、北京、貴州等地警方的密切配合下,呼倫貝爾市經偵支隊相繼抓獲了涉及此案的54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打掉了以“e-gold公司中國第一人”王輝明為首的傳銷團伙。
經查,自2006年5月以來,犯罪嫌疑人王輝明等人以互聯網為犯罪載體,傳銷e-gold公司電子貨幣,發展傳銷人員40多萬人,非法經營金額達11.6億元。
新聞鏈接:e-gold公司以投資可獲取高額回報為誘餌,推廣所謂的“投資理財方案”,即種金活動,其實質是通過該公司互聯網以招收會員方式進行傳銷。在傳銷過程中,e-gold公司通過銀行卡返利,不給傳銷人員退還投資的本金,傳銷人員只能通過其他辦法將本金賣給別人。當傳銷人員或投資資金達到一定數量后,e-gold公司即宣告項目失敗或讓傳銷人員重新選擇其他投資項目,使傳銷人員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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