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網”5年拉數十萬人搞傳銷
發布: 2008-11-27 09:52:07 作者: 劉太金 來源: 大江網

核心提示
本報去年12月4日刊登的《萍鄉破獲全國最大網絡傳銷案》一文有了最新進展。11月25日,這起由公安部督辦的網絡傳銷案在萍鄉市蘆溪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據透露,這家名為“新智網”的網站,短短5年時間就在中國境內發展了數十萬會員,經營額高達4億余元。
“在線學習”實為網絡傳銷
“新智網”在網站上宣稱,該網站是由新加坡成資公司創辦的全方位在線學習資源中心,是全球首家完全多媒體互動式企業的電子學習平臺。用戶包括全球五百強公司、政府部門、大學以及所有發展中的企業……從一個普通人到一個高級管理人,“新智網”將會幫助他們實現夢想、獲得成功,并且使他們成為所在的公司、組織和團隊中有用的組成部分……
法院審理查明,“新智網”(全稱“新智培訓網”)是新加坡新智國際公司于1999年建立的一個網站,主營網絡教學資源,包括電子書、視頻資源、電視電話會議等。“新智網”在中國境內采取“直銷”的經營方式推銷該網站使用權,即使用者瀏覽使用該網站,須繳納一定數額的人民幣購買該網站使用權成為會員,同時獲準推薦他人購買該網站的使用權,然后由新智國際公司根據事先制定的獎勵制度,給予會員直推傭金、小組分紅、管理津貼等獎勵的方式推銷網站使用權。
自2002年至2007年8月,“新智網”在中國境內發展會員數十萬人,經營額達412169083.90元。
曾被舉報從事傳銷遭工商調查
2002年,新智國際公司談鶴鳴(另案處理)等人在中國境內從事“新智網”的推廣工作,談鶴鳴在北京以被告人張婷夫婦的名義,注冊成立了北京力蒙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設立了財務部、技術部。2005年,“新智網”設在上海的技術部因被舉報從事“新智網”傳銷而被工商部門調查。
2003年,談鶴鳴安排張婷在北京的“新智網”市場部負責,收集“新智網”用戶的建議和意見,并通過電子郵件反饋給談鶴鳴。同時,張婷負責將新智國際公司閆冰(另案處理)等人在北京用英文名開設的銀行賬號告知“新智網”用戶,用于收取“新智網”用戶的會員費。2005年,“新智網”被工商部門調查后,張婷在明知“新智網”是以傳銷方式經營的情況下,仍從事上述工作直至案發。
2003年,談鶴鳴邀約談鶴珠(系談鶴鳴的二姐)負責“新智網”在上海的財務部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是指使江牛根、吳林根(均另案處理),以個人名義在多家銀行開設個人賬戶,用于收取和支出返利款,并負責從上海各銀行營業網點向獲得返利傭金的會員賬戶匯返利款等工作。
同時,談鶴珠指使朱曉鶯(另案處理)從事財務部的會計工作,負責對“新智網”在中國境內的銷售情況進行賬目登記等財務工作,并對公司發放給會員的直推獎、小組分紅、管理津貼等進行賬目統計。2005年,上海的技術部被工商部門調查后,談鶴珠在明知“新智網”是以傳銷的方式經營的情況下,仍從事上述工作直至案發。
庭審 被告人辯稱是“新智網”傳銷的受害人
在庭審過程中,各被告人均辯稱自己直至案發時,仍不知道“新智網”屬傳銷,沒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并且各自投入了巨資購買“新智網”的使用權,投入遠遠超過了“新智網”給予的獎勵,也是“新智網”傳銷的受害人。
王晶波等6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各自發展了8萬余人至164人數量不等的下線均予以否認,王晶波、付麗君、張文森均稱自己沒有發展下線,海霞、高文成、彭潔均稱自己只發展了幾個下線。
一審判決 8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經營罪
法院認為,“新智網”在中國境內所采取的經營方式,是一種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即“拉人頭”)及以發展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即“團隊計酬”)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屬于傳銷行為。
被告人張婷、談鶴珠明知“新智網”是以傳銷的方式經營后,仍然積極履行各自在“新智網”中的職責,為“新智網”的傳銷活動提供幫助,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兩被告人參與非法經營額3億多元,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晶波、付麗君、海霞、高文成、彭潔、張文森在明知“新智網”是采取傳銷的經營方式推銷網站的使用權,仍直接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會員,牟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王晶波、付麗君、海霞、高文成、彭潔參與非法經營額均在3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晶波、付麗君、張婷、談鶴珠、海霞、高文成、彭潔、張文森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且證據確鑿、充分,罪名成立。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8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經營罪,其中被告人王晶波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付麗君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80萬元;被告人張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談鶴珠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涉案贓款858284.5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手段 拉人頭式傳銷
據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介紹,2003年,王晶波經談鶴鳴推薦加入“新智網”,并成為談鶴鳴的下線會員。其明知“新智網”是采取傳銷的經營方式推銷網站使用權,仍直接從事傳銷活動,并利用其與付麗君建立的“卓越成功網站”對“新智網”進行宣傳、介紹,積極發展“新智網”的下線會員。2003年至2007年9月,王晶波發展下線會員達8萬余人,參與非法經營額為1億元以上,非法獲利4341029元。
付麗君于2004年經人推薦加入“新智網”成為會員,其明知“新智網”是采取傳銷的經營方式推銷網站使用權,仍直接從事傳銷活動,并利用其與王晶波建立的“卓越成功網站”宣傳、介紹“新智網”,積極發展“新智網”下線會員。2004年至2007年9月期間,付麗君發展下線會員84368人,參與非法經營額在103772640元以上,非法獲利300萬元。
海霞、高文成、彭潔、張文森分別經人推薦加入“新智網”成為會員,發展下線會員,參與非法經營,非法獲利。案發后,公訴機關已凍結“新智網”涉案款項858284.58元,被告人談鶴珠協助公安機關追回損失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