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傳銷違法借貸 訴請還債法院不予支持
發布: 2008-11-03 16:58:38 作者: 張澤端 艾慶平 來源: 中國法院網

債權人雖持有債務人立下的欠據為證,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無誤,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緣由二人均從事違法的傳銷活動。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起因傳銷引發的債務糾紛。
冉某、譚某二人均系深圳陽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傳銷組織的成員,冉某在傳銷組織中的地位比譚某高。2006年4月,因冉某的下線、譚某的上線人員分別被警方抓獲,傳銷資金被凍結,導致下線人員無錢可發工資。為使傳銷活動繼續,譚某與冉某等人商議后,將自己從事傳銷活動非法獲益15萬元借給譚某,并到銀行以他人名義匯給其余傳銷人員。
重慶四中院經審理認為:冉某與譚某在深圳陽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以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并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利益,違反了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2條、條7條的規定,屬傳銷行為。同時,據民法通則第9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冉某明知譚某借款用于發放進行傳銷活動的下線人員工資,將自己從事傳銷活動獲取的15萬元借予譚某,雙方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屬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據此,判決駁回了冉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