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里大造林 公訴罪名確定為非法經營罪
發布: 2008-10-27 10:08:13 作者: 陳虹偉 來源: 法制日報


2008年9月22日,北京最大的傳銷案———億霖案的28名被告在北京受審。同一天,另一起傳銷案———萬里大造林由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檢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
以非法經營罪一個罪名公訴
“萬里大造林,利國又利民”,“今天投入2.66萬元,8年后回報18萬”。
聽信這些誘人的承諾,全國有3萬多名群眾帶著對財富的期盼,把自己的積蓄甚至是借款投入到了萬里大造林公司。從2004年開始,這樣的廣告鋪天蓋地,引得無數人投入資金,后來發現根本是一個傳銷騙局。制造這一神話的主角就是在電視連續劇《劉老根2》和《圣水湖畔》兩度扮演了“黨委書記”的陳相貴和他的搭檔劉艷英。
陳相貴,曾用名陳新福,1964年6月4日出生,黑龍江人,高中文化,為中國萬里大造林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檢方認定其為系列萬里大造林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控制人。劉艷英,1970年生人,遼寧沈陽人,系萬里大造林公司總經理。在起訴書中,二人被檢方認定為萬里大造林特大傳銷案的組織、領導者。與他們一起被提起公訴的還有萬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陳奇,萬里大造林公司市場監管中心主任陳晶,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吳國慶,煙臺分公司負責人陳達,哈爾濱分公司負責人陳井剛等8名公司高管人員。
2007年8月22日,陳相貴,劉艷英以涉嫌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被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事拘留,后轉逮捕。2008年4月28日,公安機關以涉嫌虛假廣告罪、非法經營罪對二人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記者發現,在包頭市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并沒有虛假廣告罪的認定,檢察院只以一個罪名———非法經營罪,對1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稱,公訴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02年8月,被告人陳相貴成立了遼寧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從2004年1月起,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又相繼成立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內蒙古萬里大農業有限公司以及山東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東萬里大農業有限公司、內蒙古天地通有限公司、中國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
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以上述萬里大造林系列公司為依托,在內蒙古、遼寧、山東等地通過承包或租賃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權自行種植楊樹或者直接購進林地。同時,陳相貴,劉艷英策劃,組織領導被告人陳奇、吳國慶、陳井剛、陳晶、黃迎利等人在內蒙古、遼寧、黑龍江、吉林、河北、山東、北京等十二個省、市、自治區積極組織、建立、發展傳銷網絡和傳銷團隊,通過媒體廣告、散發傳單、集會宣講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以傳銷手段銷售林地。
記者注意到,起訴書中認定的涉案犯罪金額與先前偵查機關在媒體公布的數額一致,即從2002年到2007年,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組織領導的傳銷團隊共銷售林地438447畝和林木117361株,非法經營額為12.7億元.
公訴方最后認定,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陳奇、吳國慶、陳井剛、黃迎利等10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托管造林為名從事傳銷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萬里大造林并未造就百萬富翁
2003年,國家為了鼓勵發展林業,決定對林權放開經營。
一個曾經在陳相貴手下任職,后來遭到他的打擊報復的公司高管人員坦承,陳相貴等人在造林之初,的確是看到了植樹造林的前景,也是想干一番事業,但是他們選擇了錯誤的經營方式———傳銷。
我國對傳銷的打擊歷時已久。1998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但是受高額利益的誘惑,到2004年,傳銷活動在中國達到一種頂峰狀態。萬里大造林案,也正是在2004年開始了以銷售林地為手段的傳銷活動。
以萬里大造林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為例,一位業務經理管理多名業務員。業務經理一個月有600元固定工資,外加每天3元補助,一個月給20天補助,一共是60元,此外還有“賣”出林地的提成,以及從業務員業績那里得到的提成。
公司員工李成說:“一位業務員每‘賣’出一畝林地,業務員自己從中提成3%,業務經理提成1%,處長也要提成1%。業務經理每‘賣’出一畝林地,直接提成4%。處長每‘賣’出一畝林地,直接得到5%的提成。無論怎樣,一位客戶每‘買’一塊林地,他所拿出的錢都有5%流到處長、業務經理以及業務員的手里。”
李成作為萬里大造林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一位業務經理,只知道在這幾層的利益分配額度。至于高層的獲利情況他就不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