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傳銷十大典型案例
發布: 2008-06-23 13:29:03 作者: 鳴仁 來源: 食品商務網

一、山東誼丞麟醫用科技有限公司傳銷案
山東誼丞麟醫用科技有限公司在2006年4月18日至11月29日期間,建立了“消費者”—“業務員”—“專賣店店長”—“市場開發經理”—“市場督導”—公司六級金字塔式的營銷網絡,每個層級隨著發展“下線”數量的增加自動升級,并從新成員認購資金中獲取提成。誼丞麟公司規定,參與者必須認購最低1350元1單的產品即“入門費”后,才能成為公司的“消費者”;取得所謂的“消費者”資格后,通過介紹他人購買1個消費單獲得“業務員”資格,“業務員”每介紹一個“消費者”可分24次獲得480元招商獎勵,招商發展“消費者”越多獲得的獎勵越多;一次性購買該公司20個消費單可獲得該公司“專賣店(網絡虛擬站)店長”資格,專賣店每發展一個消費者,店長獲得60-80元店補;作為較高級別的“市場開發經理”和“市場督導”獲得的提成則更多。該公司讓“消費者”認購的1350元1單的產品僅僅是價值不過百元的所謂的護心貼、按摩器、健身酒等湊成的“大禮包”。同時隨著網絡傳銷組織的迅速膨脹,該公司已經無法滿足供應,便從商店購買了彩電、冰箱、空調、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微波爐等產品,以高于市場價10倍以上的價格推銷給參與者,1部三星手機D908以3.5萬元的高價賣出,1臺普通冰箱以1.75萬的高價賣出,短短半年時間內非法傳銷款高達2.4億元,發展專賣店1000多個,非法所得900余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的傳銷行為,工商機關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22.1萬元、沒收用于傳銷活動用品、罰款70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二、濟南益美康誠經貿有限公司傳銷案
2007年3月,根據群眾舉報,濟南市工商局市中分局對濟南益美康誠經貿有限公司涉嫌傳銷行為進行了調查。經查,該公司自2006年11月20日開始,設立“www.emkc.com.cn”網站,并制定了《銷售計劃》。參與人最低交納660元購買一份阿膠糕、阿膠棗產品,取得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可介紹他人購買產品,并形成上下線關系。根據直接購買或推薦購買產品份數,還可升級為“專賣店”、“區域經理”資格。參與人推薦他人購買一份產品可得獎金60元,“專賣店”可從其下線發展人員按每份30元提取獎金,“區域經理”可從其下線發展人員按每份10元提取獎金。下線購買產品的數量越多,上線得到的獎金越多。至被查處時,該公司共發展參與人1689人次,其中成為專賣店的30人,成為區域經理的2 人。該公司總計銷售商品23909單(份),涉及資金1441.86萬元。該公司的行為違犯了《禁止傳銷條例》相關規定,構成了傳銷行為。工商機關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50萬元,沒收涉案用品的行政處罰。對3名主要涉案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為傳銷行為提供場所、傳銷網站設計、物品存放等便利條件的行為另案處理。
三、“廣美莎緹”傳銷案
2006年11月,根據群眾舉報,煙臺市工商局芝罘分局組織了30多名工商人員,會同20多名公安民警,對正在培訓場所開會的組織成員和在居所遙控指揮的組織者同時采取了行動,抓獲傳銷頭目11人。經查,該組織以孫某為首,從2005年底流竄煙臺市芝罘區租賃場所從事傳銷活動,對誘騙來煙臺的組織成員進行培訓、洗腦,打著直銷的名義進行傳銷活動。該組織的組成形式共分五個級別,即E、D、C、B、A五級。新加入者交納3050元認購商品才能取得成員資格,成為組織內的“經銷商”(E級),經銷商直接發展4人成為“組長”(D 級),發展14人成為“主任”(C級),發展90人成為“經理”(B級),發展560人成為“高級經理”(A 級)。加入者通過交納商品認購款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并以此獲取回報。該組織還設立了直銷獎、差額獎和育成獎,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的商品認購款中獲取收益。發展的下線越多,獲取的利益就越多。工商、公安執法機關先后端掉該團伙在芝罘區的多處窩點,驅散傳銷人員400余人,刑事拘留11名,依法對傳銷頭目和骨干作出刑事處罰。
四、泰安市康利來經貿有限公司傳銷案
2006年11月28日,泰安市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派員對泰安市康利來經貿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06年9月20日注冊登記,10月12日從泰安市中信靈芝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購進靈芝產品7件,加工包裝后以“泰安市康利來經貿有限公司”和“香港康利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從事銷售經營,價格以每組660—6600元不等。當事人聘請銷售策劃人員,制定了“顧客消費獎勵計劃”。規定:產品銷售實行會員制,分層次進行銷售。要求購買一定數額的產品,取得會員資格后就可以獲得上一層和直薦下一層的“開拓費”以及市場管理獎,以推薦的會員數量和銷售產品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當事人在銷售產品時,通過制定“顧客消費獎勵計劃”,明確規定以發展會員分層次銷售方式銷售產品,并且以發展的會員數量和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當事人的銷售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相關規定,構成了傳銷行為。工商機關依法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某產業開發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為傳銷行為提供培訓場所案
2007年1月9日,根據群眾舉報,高唐縣工商局聯合公安機關在某商城北四樓4049房間內查獲一非法傳銷組織,當場抓獲傳銷人員55名,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對傳銷人員作出刑事拘留16人,行政拘留2人。經查,某產業開發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產權歸自己所有的某商城北四樓4049房間出租給王某使用,租期三個月,租金1162元已由當事人財務部門收取。而后王某組織人員以銷售“嬌妃”化妝品為名進行傳銷活動,并在該商城北四樓4049房間授課。該公司的行為違犯了《禁止傳銷條例》相關規定,構成了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違法行為。工商機關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62元,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LOB網絡傳銷案
2007年,聊城市東阿縣公安局經過9個月的艱苦奮戰,一舉破獲了LOB網絡傳銷案。經查明,該傳銷團伙以發展LOB遠程教育網為名,要求新加入用戶交入網費1680元。然后按照:每直接發展1名用戶,公司給獎金200元,發展2名用戶后,成為左右兩區,當發展到9人,且左右兩區成3:6或者4:5的模式時,公司給600元的團隊獎的返利方式,進行網絡傳銷活動,在全國范圍內發展下線,至案發,全國20余個省市數十萬人參與,涉案金額8.9億元。截止目前,該案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3名,2007年11月,主要犯罪嫌疑人張某等5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七、泰安“8.15”非法經營案
2006年,泰安市寧陽縣公安局成功偵破了梅某等非法經營案。經查明,2006年8月至10月間,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制,形成典型的金字塔非法傳銷網絡,以“家庭”為基本單元,由“家長”實施封閉式管理,每天在“家長”帶領下,集體食住,集中授課培訓。該案涉及貴州、四川、云南、廣西、湖北、河南及山東等十多個省,參與傳銷人員2萬余人,涉案金額6000余萬元。2007年3月23日、4月29日,寧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梅某等22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緩刑,并處罰金。
八、盛某等非法經營案
2007年6月28日,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破獲了盛某非法經營案。經查明,2002年以來,犯罪嫌疑人盛某作為“貴州紅躍”藥業傳銷組織的銷售總監(A級別),以高額利潤為誘餌,發展下線3.8萬余人,涉案金額達億元。2007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盛某被依法移送起訴。破案后,23名A級傳銷頭目相繼投案自首。
九、威海“9.01”非法經營案
2007年,威海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經近8個月的縝密偵查,成功破獲了一起非法經營案。經查明,2005年底,犯罪嫌疑人許某伙同他人,成立山東鴻洋神水產科技有限公司五一七電子商務中心,建立傳銷網站hys517.cn,大肆進行傳銷活動。截止案發,該網絡在山東、江蘇、黑龍江等多地發展傳銷人員13萬余人,涉案金額達6000余萬元。目前,公安機關已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15名,許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十、葉某、魏某等人非法經營案
2007年8月31日,日照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立案偵查葉某、魏某等非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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