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打擊傳銷規范直銷法律知識宣傳(五)
發布: 2008-12-16 09:12:47 作者: 鳴仁 來源: 法制日報

如何防范傳銷?
答:如果被騙到外地,到達當地后朋友絕口不談工作、生意,而是帶你游山玩水、熟悉環境,所謂放松;要看你的身份證、借打你的手機……發現情況不對時,你一定要機智、冷靜應對,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設法逃脫。
一旦掌握該組織從事傳銷活動證據確鑿后,應設法與當地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聯系,及時舉報。
如有親戚、朋友被騙往異地從事傳銷,首先應當積極做好親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勸說其盡快脫離傳銷組織;若勸說無效,應當設法弄清其所在詳細地址,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
外出打工,帶好或記好當地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電話,以便在急需時使用。
如果你發現了傳銷行為,或你是傳銷活動的受害者,應當積極收集有關線索信息,包括傳銷活動的詳細地點、傳銷人員尤其是骨干人員的住所、傳銷方式、宣傳材料等,并盡快舉報。
發現傳銷應當向誰舉報?
答:《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因此,發現傳銷行為,應當向傳銷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舉報。對將他人騙往異地、限制人身自由從事傳銷的,向傳銷行為地公安機關舉報。
舉報傳銷行為時,應當盡可能了解掌握傳銷活動的詳細線索,包括上課的具體地點、時間,傳銷頭目、骨干和參與人員的住宿地點,傳銷活動的公司名稱,其具體運作的方式及書證、物證等,以便執法機關更加及時、準確、有效地打擊傳銷行為。
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禁止傳銷條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傳銷組織者,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傳銷骨干分子,設定了最高50萬元的罰款;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于骨干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
企業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組織從事傳銷活動,發展會員1萬余人,非法經營額3195萬元,涉及全國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00萬元,吊銷了其營業執照。鑒于其已涉嫌觸犯刑法,公司直接責任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予以逮捕。
同時,該條例還規定,對于為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對于為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由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從事傳銷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