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傳銷 一辨二防三舉報
發布: 2009-10-27 10:35:54 作者: 鳴仁 來源: 四川農村日本

傳銷活動危害巨大,被國家明令禁止。但近年來,在利益驅使下,傳銷活動仍然屢禁不止。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公眾如何應對傳銷,以防墜入傳銷“陷阱”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管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一要善于分辨傳銷形式,識破其真實面貌;二要了解傳銷組織慣用騙術,防止上當受騙;三要積極舉報,讓傳銷遠離自己的家人和朋友。
識破傳銷三種表現形式
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列舉了傳銷行為的三種表現形式。
一是“拉人頭”式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公司規定:要成為公司的業務員,必須先向公司交納2980元購買一套化妝品,然后每發展一名下線,即可獲得200元提成,發展下線越多,提成也越多。此類傳銷中,一般沒有商品,不以買賣商品為目的,只要拉人加入即可。傳銷使用的商品,質次價高,只是用來掩人耳目或僅作為道具而已。
二是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形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獲一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規定:只要交納3800元,即可成為會員并獲得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
三是“團隊計酬”式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了解傳銷慣用欺騙手段
當前傳銷組織慣用的欺騙手段概括起來主要有四種。
一是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在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下,傳銷組織者抓住求職者求職心切的心理,打著“招工”“招聘”“介紹工作”等名義,誘騙學生、農民、下崗職工等群眾參與傳銷。
二是傳銷組織打著“國家搞試點”“開發北部灣”“西部大開發”等旗號,謊稱得到國家、地方政府“暗中支持”,以所謂“資本運作”“特許經營”“連鎖銷售”等形式,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群眾從事傳銷活動。
三是為欺騙群眾,傳銷組織披著合法公司、企業的外衣,以銷售商品為掩護,以高額返利、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展加盟商、業務員等形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是一些傳銷組織打著“電子商務”“網絡直銷”“網絡代理”“網上學習培訓”等名義,以快速發財致富為誘餌,誘騙不明真相群眾通過銀行匯款繳納入門費,在網上注冊為所謂會員或代理商,發展下線,利用互聯網進行傳銷。
如何舉報傳銷違法活動
工商總局直銷監管局有關負責人提醒公眾,為了保護自己的朋友和家人,一旦發現傳銷應當立即向工商機關或公安機關舉報。
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確立了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共同查處傳銷行為的機制,明確了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都有受理舉報和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的職責。
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依照各自職責范圍分別依法對傳銷行為予以認定,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傳銷行為進行查處。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機關依法查處。
因此,公眾一旦發現傳銷行為,應向傳銷行為地的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舉報。對將他人騙往異地、限制人身自由從事傳銷的,應向傳銷行為地公安機關舉報。
公眾舉報傳銷行為時,應盡可能了解掌握傳銷活動的詳細線索,包括上課的具體地點、時間,傳銷頭目、骨干和參與人員的住宿地點,傳銷活動的公司名稱,其具體運作的方式及書證、物證等,以便執法機關更加及時、準確、有效地打擊傳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