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捕撈”式逐利執法何時休?人大代表有建議!
發布: 2025-03-11 10:29:04 作者: 佚名 來源: 檢察日報正義網

近年來,“遠洋捕撈”備受關注,即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這種受利益驅動的趨利性執法司法,不僅惡化營商環境,也會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作為工作在辦案一線的律師,全國人大代表、浩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朱征夫長期關注趨利性執法司法問題,并多次在全國兩會期間遞交相關建議。
在朱征夫代表看來,趨利性執法司法通常伴隨著辦案機關擴張管轄、人為制造異地管轄、違反規定異地抓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隨意關停企業、違規違法劃扣凍結資金、侵吞應當返還財產等行為特點。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趨利性執法有法律監督職責。”朱征夫代表注意到,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在不同場合多次提到趨利性執法司法問題,表示始終將監督糾正趨利性執法司法問題作為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重中之重。
對此,朱征夫代表表示,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加大對趨利性執法司法問題整治力度。對于涉及異地獨立性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將案件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移送企業所在地或被告企業家經常居住地的檢察院、法院進行管轄。對于本地企業受到本地公安機關趨利性執法的案件,由其他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法院辦理更為適宜的,應當指定到其他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法院進行管轄。
“要想根治‘遠洋捕撈’現象,需徹底切斷地方財政和辦案機關與所辦案件之間的利益牽連。”朱征夫代表建議,通過修改法律或作出立法解釋,將刑法規定的“刑事案件的罰沒所得一律上繳國庫”中的“國庫”明確規定或解釋為“中央國庫”,將刑事案件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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