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2.46億余元!下線層級高達8層!一起新型傳銷案告破
發布: 2024-12-20 13:34:10 作者: 佚名 來源: 揚中法院

近日,江蘇省揚中法院審結了一起新型傳銷案。
案 情 回 顧
被告人徐某某、黃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共謀合作運營某商城平臺,以在平臺內寄售商品(玉石、化妝品等)可獲高額返利為誘餌,每天上午10時開設搶購場次,會員上午在平臺內搶購商品,下午委托上架寄售所搶購的商品,寄售前需先向平臺主繳納交易金額3.5%的上架費,平臺內商品上架寄售時自動溢價5%,次日上午10時后,會員繼續搶購,以此類推;平臺設置直推獎,會員利用個人專屬微信推廣碼逐級發展下線,上級會員可獲得其直接推薦人交易額的0.5%作為返利,直推獎可折抵上架費。
此外,平臺團隊長可獲取其下線所有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交易總額的1%作為返利。當平臺團隊長團隊業績日交易額達到50萬元左右時,被告人徐某某、黃某某以每套5萬元左右的價格向平臺團隊長出售同款玉石寄售平臺APP,指導該團隊長作為分公司平臺主獨立運營新平臺,分公司平臺可按此規則再繼續孵化下級平臺,并規定下級平臺需向其直接上線平臺上交平臺日交易額0.5%的顧問費,向總公司平臺上交平臺日交易額0.3%的顧問費。
被告人徐某某、黃某某運營的該商城平臺共有會員434個,下線層數最多為8層(不含頂點賬戶本級),平臺賣單交易金額共2.46億余元;經審計,該平臺累計收取傳銷資金至少1623萬余元,共孵化運營至少13家下級分公司平臺,收取本平臺會員支付的上架費、下級平臺主支付的平臺APP采購費、顧問費等凈收益共568萬余元,去除收單支出,實際非法獲利至少70萬余元。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黃某某以提供商品寄售服務為名,利用線上銷售平臺,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平臺內玉石、化妝品等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結合其主犯、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部分違法所得以及徐某某累犯等情節,最終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法 官 提 醒
近年來,新型網絡傳銷不斷增多,呈現出多種表現形式,如網絡購物返利模式、虛擬幣模式、原始股模式、微商傳銷模式、廣告盈利模式、慈善互助模式等等。對于先交“入門費”“會員費”、拉人頭獲得提成以及商品增值不符合市場規律的網絡交易一定要保持高度警覺,避免造成財產損失以及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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