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罪改判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刑期從六年變為一年十個月
發布: 2024-09-26 12:12:23 作者: 佚名 來源: C營銷

近期,“金融犯罪辯護日記”公眾號發布了一則有意思的案例分享,某律師團隊成功幫助當事人將一審判決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變更為較輕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在該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該律師團隊當事人等六人通過發行虛擬貨幣,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參與虛擬貨幣地址20000余個,且當事人系主犯,違法所得超400萬,屬于“特別嚴重”,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萬。一審法院采納了公訴人的量刑建議,對當事人作出了有罪判決及相應處罰。

圖片來源:“金融犯罪辯護日記”公眾號
該律師接受委托后,經過詳細地閱卷、多次會見當事人,深入了解案件情況后,發現本案在傳銷的構成要件上存在重大問題,涉案平臺并不存在收取入門費、層級返利等情況,在其他構成要件上也存在一定瑕疵,涉案平臺僅屬于具有行政違法性的團隊計酬式傳銷。
在上訴之后,律師團隊與二審法官積極溝通,闡述了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并詳細解釋了本案為何不構成傳銷罪的原因。二審法官采納了該律師的理由,在未開庭的情況下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的理由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重審。

圖片來源:“金融犯罪辯護日記”公眾號
在發回重審后,律師團隊依然堅持本案不構成傳銷犯罪的辯護方向,經過庭前會議和庭審,在基于案件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與本案檢察官和法官就案件定性上展開了充分的討論。最終,法院采納了該律師的無罪辯護觀點,認為當事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將全案六名被告人的罪名都改為輕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0萬。
結合此前在業內引起廣泛關注的恒諾世佳起訴市場監管局案以及石上生活“硬剛”執法機關的風波,實際上都凸顯了傳銷認定,尤其是網絡傳銷界定上的復雜性與爭議性。
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依法懲治網絡傳銷犯罪典型案例時表示,在互聯網跨地域性、虛擬性、交互性的影響下,網絡傳銷以新業態、新模式為噱頭,以新媒體為依托,呈現出犯罪路徑由“線下拓展”向“線上線下聚合”,犯罪對象由“熟人滴灌”向“大水漫灌”,犯罪媒介由“實體商品”向“虛擬商品”的發展變化,人民法院透過表象,依據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發展下線等典型特征,依法準確認定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指導某網絡傳銷案件時強調,檢察機關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要緊扣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征和構成要件,收集、審查、運用證據。特別要注意針對傳銷網站的經營特征與其他合法經營網站的區別,重點收集涉及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等傳銷基本特征的證據及企業資金投入、人員組成、資金來源去向、網站功能等方面的證據,揭示傳銷犯罪沒有創造價值,經營模式難以持續,用后加入者的財物支付給先加入者,通過發展下線牟利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征。
所以,在判定網絡傳銷時,核心依然是緊扣“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等關鍵基本特征。然而,鑒于傳銷爭議案件的日益增多,我們亟需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指引;同時,加強執法力度,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嚴謹、公正的處理,力求將爭議案件辦成鐵證如山、無可爭議的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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