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一男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刑!
發布: 2024-09-05 14:18:12 作者: 佚名 來源: 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

虛擬產品投資可獲得巨額回報?
發展下線會員可返利?
小心傳銷騙局!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被告人羅某忠經吳某萍(另案處理)介紹加入了某聯合社區的網絡傳銷組織,并注冊成為會員。后來,羅某忠以該網絡傳銷組織中的虛擬產品投資可以獲得巨額回報為名,在南康區成立某聯合社區工作室,對成員開會及口口相傳、微信聊天等方式開展培訓、宣傳,誘騙他人投資加入,以獲取其發展下線成員在平臺投資金額的返利。羅某忠以上述方式在南康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會員四級,下線會員何某某等31人,后該網絡平臺無法登錄。
法院審理
南康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忠以虛擬產品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發展下線會員四級,下線會員人數達31人,其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管理等職責,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在如今花樣繁多的新傳銷模式下,廣大群眾投資理財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強甄別能力,拒絕“拉人頭”、收取入會費等收益誘惑,謹防傳銷陷阱。一旦發現傳銷活動線索或發現自己被騙誤入傳銷,務必要保持頭腦清醒,留存證據并及時向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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