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百姓互濟1+1致富平臺”為噱頭開展傳銷活動 13名頭目被公訴
發布: 2023-05-25 10:32:26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防騙團隊

承諾高收益,引誘投資,這種吸收資金的行為名目常見的有“xx金融互助平臺”、“xx互助社區”、“xx財富互助平臺”等。
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編造各種名目,或許以高息回報、或許以投資入股、或許以項目分紅、或假借無效合同等等。作案手法五花八門、被害人眼花繚亂、且受害后不自知,甚至煽動身邊親友“入圈套”。
5月24日,李旭反傳防騙團隊從中國檢察網獲悉,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檢察院發布一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起訴書,起訴書顯示,被告人馬某明、張某華等13人加入“百姓互濟致富平臺”(后更名為百姓互濟1+1致富平臺)傳銷組織并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馬某明、張某華等13人從2018年底至2021年9月期間,經人介紹來到南充市順慶區加入“百姓互濟致富平臺”(后更名為百姓互濟1+1致富平臺)傳銷組織,該組織以考察項目等欺騙手段要求參加者繳納26000元(后變為27000元)會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百姓互濟致富平臺”傳銷組織創業階段層級設置為四級(即發展層27人、A崗9人、B崗3人、C崗3人),創業完成后參與創富,其層級設置為三級(即發展層27人、A崗9人、B崗3人),涉案人員在該傳銷組織內層級已超過3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
被告人晉級到C剛后,分別在傳銷組織內擔任盤隊長、財務、管理、講師等職,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組織、管理、協調等作用,為該傳銷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8年12月,被告人馬某明經人介紹來南充市順慶區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下線后,于2019年5月正常晉級到C崗位于張某(另案處理)盤隊,在盤隊擔任管理。2019年11月所在盤隊滿員分盤后協助盤隊長管理盤隊財務,負責發放崗位工資等。2020年8月所在盤隊滿員翻盤后擔任盤隊長,安排盤隊C崗人員趙某芬、黃某忠、陳某靜等人擔任后勤管理、講師等職協助管理盤隊。2021年6月馬某明將盤隊交由張某華負責管理。2021年3月,因從事傳銷活動人員太多,為了方便管理,馬某明、張某等人決定將“百姓互濟致富平臺”傳銷組織分體系管理,馬某明成為傳銷組織馬某明體系的組織者、領導者,安排張某華、黃某忠、黃某堂、鐘某芬、趙某芬、付某(另案處理)等人為該組織的核心管理人員,協助管理傳銷組織。馬某明參與傳銷活動創業四輪C崗和在創富有八條線,違法所得100萬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張某華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下線后,于2020年8月晉級到C崗位于馬某明盤隊,負責盤隊后勤管理。2021年6月所在盤隊滿員翻盤后被馬某明安排擔任盤隊長,安排C崗人員趙某多擔任副盤隊長和其他C崗人員協助管理盤隊。2021年9月,張某華擔任馬某明傳銷組織核心管理人員,負責傳銷組織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將盤隊長交由朱某英(另案處理)擔任。張某華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組織、管理、協調等職責。張某華參與傳銷活動創業二輪C崗和在創富有四條線,供述違法所得40萬余元。現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
2020年1月,被告人黃某堂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下線后,于2021年4月因工作需要提前晉級到C崗,由劉某江(另案處理)安排擔任盤隊長,后到馬某明傳銷組織擔任盤隊長,安排C崗人員鄧某莉、田某兵等人協助管理盤隊。2021年5月,黃某堂擔任馬某明傳銷組織核心管理人員,負責傳銷組織培訓工作,在該傳銷組織中承擔組織、管理、宣傳、培訓職責。黃某堂參與傳銷活動創業并在創富有2條線,其供述參與傳銷違法所得10萬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趙某芬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趙某多等人為下線,于2019年11月經3+1模式晉級到C崗后擔任盤隊后勤管理,2020年10月擔任盤隊長,安排C崗人員董某蓮(另案處理)等人擔任財務、后勤、講師等職協助管理盤隊。2021年3月盤隊分盤后繼續擔任盤隊長,安排C崗人員王某等人擔任財務、后勤管理、講師等職協助管理盤隊。趙某芬為馬某明傳銷組織核心管理人員,負責傳銷組織人員發展宣傳。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組織、管理、宣傳等職責。趙某芬參與傳銷創業3輪C崗和在創富有5條線,違法所得100萬余元。
2019年9月,被告人鐘某芬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褚某蘭等人為下線后,于2021年3月以3+1模式晉級到C崗后擔任盤隊長管理盤隊,安排C崗人員褚某蘭、文某平(另案處理)等人擔任財務、后勤管理、講師等職協助管理盤隊。鐘某芬為馬某明傳銷組織核心管理人員,協助趙某芬發展傳銷組織人員,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組織、管理、宣傳等職責。鐘某芬參與傳銷活動創業多輪C崗和在創富有2條線,其供述違法所得10萬余元。現退繳違法所得6萬元。
2019年6月,被告人黃某忠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多名下線后,于2020年3月晉級到C崗,2020年9月擔任盤隊長管理盤隊,安排盤隊C崗人員陳某靜、胡某風等人擔任財務、后勤、講師等職協助管理盤隊。黃某忠為馬某明傳銷組織核心管理人員,負責創富人員崗位工資發放等。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組織、管理、協調等作用。黃某忠參與傳銷組織創業三輪C崗和在創富有八條線,違法所得100萬余元。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田某兵、夏某菁等人為下線,于2020年5月以4+1模式晉級到C崗,在盤隊擔任后勤管理、講師。2020年10月所在盤隊翻盤后位于黃某堂盤隊C崗,擔任盤隊管理、講師等職,協助盤隊長管理盤隊。王某參與傳銷活動銷創業二輪C崗和在創富有五條線,違法所得40萬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陳某靜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多名下線后,于2020年5月以4+1模式晉級到C崗位于馬某明盤隊,2020年7月所在盤隊滿員翻盤后位于黃某忠盤隊C崗,2021年3月所在盤隊再次翻盤后仍位于黃某忠盤隊C崗。在盤隊擔任財務記賬、接待新人、講師等職。陳某靜參與傳銷組織創業三輪C崗和在創富有四條線,違法所得100萬余元。
2020年3月,被告人鄧某莉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自己老公等多名下線后,于2020年10月以4+1模式晉級到C崗,后盤隊滿員翻盤位于黃某堂盤隊C崗,擔任盤隊財務、后勤管理、講師等職。鄧某莉參與傳銷組織創業二輪C崗和在創富有四條線,違法所得利80萬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褚某蘭經鐘某芬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多名下線后,于2021年3月以3+1模式晉級到C崗位于鐘某芬盤隊,在盤隊擔任后勤、接待新人、講師等職。褚某蘭參與傳銷活動創業一輪C崗和在創富有三條線,違法所得18萬余元。
2020年8月,被告人趙某多經朋友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于2021年3月以3+1模式晉級到C崗位,2021年6月在張某華盤隊擔任副盤隊長,協助張某華、朱某英(另案處理)管理盤隊,在盤隊擔任管理、財務、講師等職。趙某多參與傳銷組織創業一輪C崗和在創富有二條線,違法所得12萬余元。
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風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下線后,于2020年12月晉級到C崗位于黃某忠盤隊。2021年3月所在盤隊再次翻盤頂替他人晉級到C崗位于黃某忠盤隊。在盤隊中擔任后勤管理、講師等職。胡某風參與傳銷組織創業2輪C崗和在創富有二條線,違法所得30萬余元。
2020年5月,被告人黃某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邱某偉(另案處理)等人為下線,于2020年8月以3+1模式晉級到C崗后位于張某傳銷組織舒某花(另案處理)盤隊,在盤隊中擔任財務,后擔任盤隊長。2021年9月所在盤隊再次滿員翻盤后擔任盤隊長管理盤隊,安排盤隊C崗人員金某理(另案處理)等人擔任財務、管理、講師等職協助管理盤隊。黃某為張某傳銷組織核心管理人員,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組織、管理、協調等職責。黃某參與傳銷創業二輪C崗和在創富有六條線,違法所得80萬余元。現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明、黃某堂、張某華、趙某芬、鐘某芬、黃某忠、趙某多、王某、鄧某莉、褚某蘭、陳某靜、胡某風、黃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提起公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據南充公安官微報道,2021年6月,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到警情通報稱: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在走訪調查中發現嘉陵、順慶區多個小區經常有大量外來人口統一租房、集中住宿、極少外出,沒有正當業務經營活動,有從事傳銷活動的嫌疑。通過三個月的偵查,一個以異地流竄人員為主、以“百姓、互濟、致富、1+1”為噱頭的傳銷犯罪組織露出本來面目。

(抓獲的傳銷犯罪人員)
截止案發時,其發展傳銷組織層級已達3層以上,傳銷人數已達千人以上,涉案資金30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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