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傳銷”如何定罪?
發布: 2022-08-05 11:37:19 作者: 佚名 來源: 澎湃新聞

所謂新型傳銷,無非是利用互聯網、微信平臺等多媒體或社交軟件,采用傳銷式發展下線、收取入門費等方式進行的非法斂財行為,其大部分上屬于利用傳銷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犯罪。如果資金鏈斷裂,詐騙行徑將會暴露無遺。因此在資金鏈斷裂之前,非法集資行為人的首要選擇就是轉移財產,即便是案發時并無轉移財產的行為,也不能因此否認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心態。因此從本質上來看傳銷式非法集資行為,又或“純資本運作”傳銷行為與集資詐騙罪并無本質區別,只不過其采用了傳銷或秘密串聯的手段掩蓋其非法集資的事實。我們不能因為其形式上具備傳銷式的發展模式,就形而上地將其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更應形而下地探究該類犯罪的本質屬性。
在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類犯罪并非一個單獨的罪名,其是一系列犯罪的總稱,其中包括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等。上述罪名實際上都存在一定的交叉,如集資詐騙罪在行為上也可能采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雖然這二罪在主客觀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因此,傳銷的發展模式也完全有可能被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分子加以利用,也就是所謂的傳銷式非法集資行為。如果仍舊將傳銷式非法集資行為不加區分的直接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將造成罰不當其罪的結果。
典型案例
2012年風靡一時的“哈斯根金融”在珠海地區掀起一陣“傳銷熱潮”,珠海地區的活躍分子胡某大肆推廣該金融理財,聲稱投資者投入1萬美元就可以獲得一個交易賬戶并且集團將贈送1萬美元作為優惠,實際上就是繳納1萬美元換取2萬美元的額度,參與人通過軟件可以進行自動交易,穩賺不賠,并且將定額結轉交易的積分,同時返還投資款。胡某鼓動參與者繼續發展下線,每介紹一人就可提成10%。截止案發日,胡某已發展下線四十多人參與人的總投人金額達到了500萬元人民幣,胡某獲得10萬余元的開拓市場提成。 直到2012年10月,該集團網站無法登錄,上層領導失去聯系“哈斯根金融”的騙局才逐漸浮出水面。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行為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上訴人胡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為參與人投入的資金并非“ 入 門 費 ”,而且不具有“ 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 ” 這一特征,對于參與人的提成獎勵只不過是為了拉攏下線以擴大市場,是大范圍吸 收資金的一種手段,因此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
關鍵詞:新型傳銷 定罪 直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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