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房檢君提醒:利用網絡做這些事情,可能涉嫌犯罪!
發布: 2021-11-17 13:55:37 作者: 佚名 來源: 郴州網警巡查執法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各種電子軟件的普及,以及網絡社交平臺快速增長,部分違法犯罪行為找到了發展“溫床”,但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2021年9月13日至9月19日是第八屆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房檢君根據最高檢、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來給大家普及一波,在網絡上做這些事情可能會涉嫌犯罪哦~
一、網絡傳銷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利用網絡發展會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或者變相繳納“入門費”為條件,獲得提成和發展下線的資格。通過發展人員組成層級關系,并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被發展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第41號——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二、網絡詐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于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第40號——周輝集資詐騙案。)
三、微信賭博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根據競猜游戲網站的開獎結果等方式進行賭博,設定賭博規則,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最高法指導性案例105號——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開設賭場案。)
四、網絡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利用惡意程序批量非法獲取網站用戶個人信息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高檢發布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張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五、網上散播謠言
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最高檢發布的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遼寧省鞍山市趙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六、劫持域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修改域名解析服務器指向,強制用戶偏離目標網站或網頁進入指定網站或網頁,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為。行為人使用惡意代碼修改目標網站域名解析服務器,目標網站域名被惡意解析到其他IP地址,無法正常發揮網站服務功能,這種行為實質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修改、干擾,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第33號李丙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檢察官提醒
1.養成良好的網絡使用習慣。如定期掃描和檢測系統、嚴格設置密碼、不瀏覽包含有害信息的網頁、不下載未經安全檢驗的程序和軟件,對重要信息和數據要進行加密保護。
2.增強網絡風險意識。接到陌生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要仔細甄別,遇到可疑情況應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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