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總局出手整治各類保健醫療美容廣告亂象
發布: 2021-11-04 10:28:09 作者: 佚名 來源: 央視新聞網

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消息,為規范和加強醫療美容廣告監管,有效維護醫療美容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

《指南》指出,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布或者委托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廣告主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嚴格按核準內容發布。
《指南》明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著力解決危害性大、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對以下情形予以重點打擊:
(一)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制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
(三)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
(四)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五)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六)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七)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八)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九)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
《指南》還明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醫療美容廣告監管過程中,發現相關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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