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銀海區法院審理9起“資本運作”傳銷案 29名傳銷“老總”獲刑
發布: 2021-04-06 11:16:32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團隊

4月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審理9起傳銷案,29名傳銷“老總”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百八十萬元至三十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所謂“資本運作”,是一種傳銷模式,無任何商品或服務,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人民幣6.98萬元(或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當加入者傘下直接或間接發展28人申購600份額且三個下線均為經理級別時,即可晉升為老總,老總又分為Al、A2、A3、A4老總,晉升老總級別的人員開辦個人名下銀行卡,用于收取下線人員繳納的申購款或老總返利。
姚某平、趙某嵐、吳某玲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被告人趙某嵐經王立忠(在逃)介紹和發展,出資加入該傳銷組織后,于2010年至2019年期間,先后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被告人李某峰、昝某林(已亡)、孫某斌(另案處理)、被告人吳某玲、姚某平、姚某平、孫某清、孫某軍、楊某東、李某振、于某云(另案處理)等人加入其傳銷體系,成為其傘下成員。被告人吳某玲、姚某平、姚某平、孫某清、孫某軍、楊某東、李某振、于某云等人加入傳銷組織后,又繼續直接或間接發展各自傳銷下線,建立自己的傳銷體系。
至案發前,被告人姚某平、孫某軍、吳某玲、孫某清、姚某平、李某振、楊某東發展的下線人員均超過三十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被告人趙某嵐、李某峰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均超過一百二十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各被告人均達到老總級別,并以其本人名字開辦銀行賬戶,收取下線人員繳納的傳銷款項并從中獲利。
賀某葉、高某薇、師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2011年5月,被告人師某經由王麗香(在逃)介紹在北海市出資加入傳銷組織后,發展了被告人賀某葉成為其下線,賀某葉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被告人徐某東、高某薇等下線人員。被告人徐某東、柴某江、高某薇、高某祥、齊某陽、常某波加入資本運作傳銷體系后,積極發展各自傳銷下線,建立自己的傳銷體系,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至案發時,被告人師某、賀某葉、徐某東、柴某江、高某薇、高某祥、常某波、齊某陽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均超過30人并且層級超過三級,已達到老總級別,并開辦了個人名下的銀行卡用于傳銷體系的資金運作及所謂“老總工資”的發放等。

田某群、張某榮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2013年1月,被告人張某榮經國某(已另案起訴)的發展,在北海市轄區繳交人民幣7萬元后加入所謂“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然后積極發展下線人員進行牟利。先后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趙某潮、劉某江、李某、周某桂、閆某珍(均未到案)以及被告人田某群等人為其傘下傳銷人員。被告人田某群經閆某珍的發展加入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傳銷下線人員進行牟利。先后直接發展了趙某、高某、李某齊(均未到案)等人為其傘下傳銷人員。
至案發時,被告人張某榮、田某群傘下的傳銷人員均超過三十人,且層級三級以上,均成為A1老總級別。
楊某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被告人楊某嬌于2013年開始,與其父親楊某(已判刑)等人在廣西北海市加入以“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組織后,在北海市銀海區開展傳銷活動并積極發展下線成員。楊某嬌先后直接或間接發展了周某、邱某、何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傳銷組織體系。2013年12月1日,楊某與楊某嬌倒單成為其下線,楊某嬌升為A1級別老總。至案發時,楊艷嬌的傘下人數已超過3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鄧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2013年底,被告人鄧某通過潘某(已另案起訴)的發展來到北海市銀海區,在繳納69800元申購款加入所謂的“資本運作”銷組織后,成為潘某的直接下線,并積極發展下線人員進行牟利。鄧某先后直接或間接發展了洪某、徐某(已另案起訴)、鄭某金(未到案)、謝某(已判刑)等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傳銷體系傘下成員。
至案發時,鄧某傘下人數超過三十人以上且層級超過三級,已達到A1老總級別。
劉某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2014年,被告人劉某燕經他人介紹發展,繳納69800元人民幣申購款加入所謂的“資本運作”非法傳銷組織后,建立自己的傳銷體系,積極發展下線牟利。先后直接或間接發展張某、郭某麗(未到案)、徐某亮(未到案)、徐某攀(未到案)等人加入傳銷組織。
至案發時,被告人劉某燕發展的下線人員達到三十人以上,且層級超過三級。
劉某瑜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2014年4月,被告人劉某瑜經朱某(未到案)介紹發展,在北海市銀海區的中國銀行繳納人民幣7萬元申購款加入所謂“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成為朱某的直接下線。劉某瑜加入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進行牟利。先后直接和間接發展了劉某亮、劉某雁(均未到案)、“浩欣”(行業名,未到案)、“浩鵬”(行業名,未到案)、任某、毛某偉、印某等人成為其傳銷體系傘下人員。
至案發時,被告人劉某瑜發展的傳銷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超過三級。
張某林、唐某、張某翠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被告人唐某、王某紅、張某林、孔某菊、張某翠經由葉某(已起訴)等人介紹在北海市轄區繳納申購款加入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各自傳銷下線并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至案發時,被告人唐某、王某紅、張某林、孔某菊、張某翠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均超過30人并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已達到A1老總級別。
汪某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2017年,被告人汪某華在封某忠(未到案)的發展下,來到廣西北海市銀海區轄區繳納人民幣69800元加入所謂“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后成為封某忠的直接下線。
加入傳銷組織后,汪某華積極發展下線人員進行牟利,先后發展了林某凡、王某、劉某(均未到案)為其直接下線,至案發時,汪某華直接或間接發展的傳銷下線人員達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嵐、李某峰、姚某平、孫某軍等29人組織、領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已超過3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各個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性質,認罪悔罪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被告人趙某嵐、李某峰、姚某平、孫某軍等29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百八十萬元至三十五萬元。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驗證碼: |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