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電商“素店”因拉人頭傳銷被市監局罰款200萬元
發布: 2021-03-11 14:56:13 作者: 佚名 來源: 中新融媒


不久前,中新觀察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浙江)”注意到,浙江素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拉人頭傳銷”被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000000元。
據悉,2018年9月當事人注冊登記浙江素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妮素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團隊根據雙方簽訂的年度技術服務合作協議開發:“素店”APP,湖州妮威貿易有限公司等數百家供應商入駐“素店”APP,以向“素店”APP上的廣大用戶提供商品。
浙江素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妮素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兩家獨立的公司,當事人否認“素店隸屬于妮素集團”等網絡傳言。2018年11月,當事人開始運營“素店”平臺,當事人借鑒云集微店建立玩主模式,并對“素店”進行相關設置開始運營。玩主模式分為玩客、玩主、金牌玩主、鉆石玩主,其中,玩主、金牌玩主、鉆石玩主之間的關系為等級關系,非層級關系。

玩客通過購買398元、498元、598元的禮品包可以升級為玩主,禮品包為當事人搭配的組合商品,非單一商品,禮品包種類多樣,玩客可自行選擇,禮品包價格與其市場價格基本相符。
除禮品包外,“素店”平臺上也有大量種類豐富的大眾商品,供平臺上廣大用戶自行挑選購買,經了解,大眾商品價格與市場上同類或者相同商品的價格基本保持一致,并無虛高的情形。每個玩客僅可購買一份禮品包,除購買禮品包外,玩客通過積攢禮包兌換額度也可以免費兌換禮包成為玩主。
升級為玩主后,玩主可通過推薦他人購買禮品包升級為玩主建立三層層級關系并獲得推廣獎勵,可通過推薦他人購買禮品包升級為玩主建立團隊并獲得團隊獎勵,同時玩主還可獲得大眾商品消費獎勵,玩主之間推廣大眾商品可建立三層層級關系并獲得大眾商品推廣獎勵。
玩主獲得的收益可以在平臺進行消費,也可以提現,玩主提交提現申請,經當事人確認后,根據當事人與湖州素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當事人對湖州素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服務費用結算,再由湖州素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將錢款打到玩主的個人銀行賬戶,實現平臺提現,提現服務針對全平臺用戶,不限于玩主模式。根據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湖州素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可以單獨開展關于當事人的相關業務,湖州素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參與“素店”平臺的具體運營和決策。
2018年12月,當事人完成住所變更,由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廣場后路17號208室變更為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雙子大廈2303室。2020年4月,當事人完成法定代表人變更,法定代表人由林杰變更為胡恒。
截止2019年8月13日,“素店”平臺有超過60萬玩客,有22萬玩主,平臺總營業額1.2億人民幣,其中包括禮品包營業額以及大眾商品營業額,“素店”平臺所有商品均可進行7天無理由退貨,商品最終的成交是基于消費者的真實意愿,并不存在欺詐或者誘導購買等情況。2019年8月,當事人針對玩主模式進行第一次整改,完善新用戶消費和分享權益,取消間接獎勵。
2019年12月,當事人針對玩主模式進行第二次整改,進一步完善新用戶消費和分享權益,拓寬玩客升級為玩主的渠道,取消團隊獎勵。當事人僅經營“素店”APP一個項目,因技術服務、推廣運營等成本投入,經審計,當事人經營狀況仍處于虧損狀態。
當事人玩主模式中禮品包為供貨商所提供的普通商品,“素店”平臺以及其他電商平臺均有在售,由當事人設定為平臺禮品包用于開展玩主模式的運營,當事人將禮品包及普通商品的貨款一起打給供貨商進行結算,不進行區分記錄和統計,無法獲得禮品包銷售情況,禮品包的售價共有398元、498元、598元三種,禮品包的種類共有兩百多種,每個禮品包的成本不相同,玩客成為玩主的方式不唯一,其中部分玩客是為獲得大眾商品消費獎勵而升級成玩主,未建立團隊,無法根據玩主數量以及禮品包價格計算禮品包的銷售總額和銷售利潤,且當事人違法所得計算存在爭議,經商討,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據天眼查顯示,浙江素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0日,實繳資本為121萬元,胡恒擔任經理,執行董事。該公司最大股東是王玨,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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