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康美時代經營模式異常涉嫌傳銷 涉及人員眾多
發布: 2021-03-11 10:33:12 作者: 佚名 來源: 打傳規直聯盟

3月1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該起案件涉及到康美時代公司是否存在傳銷行為。

鷹鑒在該裁定書上看到,2018年7月3日,趙某敏向霍某恒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趙某某由于資金周轉,用本人名下的奔馳轎車作為擔保物,借用20萬元資金,借用時間為一年。
借條出具后,馬某珍于2018年7月5日通過銀行向趙某敏轉款20萬元。7月5日至7日,趙某敏通過銀行先后向趙某勇轉款25萬元,后,霍某恒與趙某敏因雙方是否形成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形成糾紛。
另查明,李某紅、陳某強等90人與趙某勇簽訂股權轉入協議。協議約定,李某園等90人商議決定,就長葛市某某日用品商行、許昌魏都某某日用品店所有股權轉讓給趙某勇持有。李某園等90人原來持有的每股2000元股份以轉讓價每股1350元給趙某勇。李某園等90人按照趙某勇在原股東群發布的股份轉讓費領取通知找趙某勇領取自己的股金轉讓費,不得代領。同時還約定,李某園等90人今后不得在任何場合有散布、詆毀等影響康美時代經營的言行。
之后,趙某勇分別向李某紅、陳某強等90人支付股份轉讓費348350元。
再查明,馬某珍與霍某恒系母子關系,霍某林與霍某恒系父子關系。趙某敏、馬某珍、霍某林均曾出現在康美時代活動現場。另外,通過馬某珍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自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間,康美時代以代付的形式向馬某珍支付款項共計222778.49元。通過趙某敏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康美時代向趙某敏支付款項共計5980.05元。
庭審中,趙某敏稱因為團隊中很多人包括自己意識到馬某珍、霍某林的違規行為而去工商局舉報報案并且要去他們家討要說法時,馬某珍、霍某林為平息事端讓趙某敏出面替他們扛事情,為此趙某敏受到長葛市工商局的處罰,馬某珍雖轉給趙某敏20萬元,但趙某敏稱這只是應馬某珍、霍某林的要求通過其再轉給趙某勇用于給團隊賠錢。
2018年至2020年期間,霍某林多次要求其跟著他們做一些涉嫌傳銷的生意,除礙于面子讓自己丈夫任某濤轉款5000元給霍某恒之外,其他都予以推脫。
2020年7月份,因趙某敏丈夫任某濤明確拒絕不再為霍某林做拉人頭等違法違規的事情而惹怒霍某林、馬某珍并被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通過馬某珍、趙某敏的銀行卡交易明細中康美時代頻繁向二人支付款項的事實,以及趙某敏提供的康美時代活動照片,可以認定馬某珍、趙某敏均與康美時代存在工作關系。
馬某珍雖通過其銀行卡向趙某敏轉款20萬元,但趙某敏在收到該20萬元后全部通過銀行轉賬至趙某勇賬戶。趙某勇在收到款項后又與李某紅、陳某強等90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股權轉讓的形式陸續向李某紅、陳某強等90人支付股權轉讓費。
該協議中明確李某紅、陳某強等90人不得在任何場合散布、詆毀等影響康美時代經營的言行,可以認定李某紅、陳某強等90人與康美時代存在關聯。
霍某恒雖提供有借條及轉款憑證,但該款項的性質、用途及合法性均有待查明,不能證明其與趙某敏之間形成借貸合意關系,故其主張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康美時代經營模式異常,且涉及人員眾多,涉嫌非法傳銷活動。通過馬某珍銀行卡轉賬至趙某敏賬戶的20萬元資金走向與康美時代涉嫌的非法傳銷活動具有關聯,故對霍某恒的起訴應當予以駁回。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霍某恒的起訴。
宣判后,霍某恒不服,以“涉案的20萬元與傳銷活動無關”等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康美時代全稱為康美時代(廣東)發展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14日成立,唯一股東為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裟沉、馬某珍、趙某敏、任某濤均為康美時代存在工作關系,為平息團隊人員鬧事,霍某林指使任某濤,讓任某濤令趙某勇出面與李某紅、陳某強等90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民間借貸關系是否真實發生無法確定;裟澈阋粚徧峤坏慕钘l中出借人處為空白,無法確定該借條中的出借人,且霍某恒一審提交的案涉20萬元款項的銀行流水系馬某珍轉給趙某敏,而非霍某恒轉給趙某敏,雖然轉賬記錄的摘要/附言處填有霍某恒,但該摘要/附言系單方填寫,故霍某恒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2018年7月3日的借條與2018年7月5日的轉賬所指向的為同一筆款項,亦不能證明霍某恒與趙某敏之間就案涉20萬元款項形成借貸合意并實際支付。
其次,從案涉20萬元的轉賬流程看,案涉20萬元確系用于支付康美時代股權轉讓事宜。馬某珍于2018年7月5日將案涉20萬元款項轉給趙某敏,趙某敏于2018年7月5日、6日、7日將案涉20萬元全部轉給趙某勇,趙某勇于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間陸續向李某紅、陳某強等90人支付股權轉讓費。
霍某恒在二審庭審時認可其母親馬某珍系康美時代的加盟商,趙某敏、任某濤亦自認其二人系康美時代工作人員,從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看,股權轉讓一事也與康美時代有關,且通過霍某林與任某濤的通話錄音可以認定系霍某林指使任某濤,讓任某濤令趙某勇出面與李某紅、陳某強等90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綜合以上情況可以認定,馬某珍轉給趙某敏的案涉20萬元款項與康美時代有關,實際系用于支付康美時代股權轉讓事宜。
另外,案涉20萬元款項的合法性有待查明?得罆r代經營模式異常,且涉及人員眾多,涉嫌非法傳銷活動,故案涉20萬元款項的資金流向與康美時代涉嫌的非法傳銷活動有關。綜合上述情況,一審法院駁回霍某恒的起訴正確。
3月1日,二審法院認定,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定結果適當,應予維持。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霍某恒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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