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譜實驗室運營主體涉嫌傳銷 遭濟源罰沒5948萬元
發布: 2021-03-09 10:02:41 作者: 馬先震 孫辰煒 來源: 中國經濟網

日前,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對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而被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濟源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行政非訴執行案作出終審裁定,判決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9001執異128號執行裁定,將本案發回濟源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查。
中國裁判文書于2021年3月5日公示的《邱某、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21)豫96執復4號)顯示,濟源市人民法院在執行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一案中,凍結扣劃了邱某名下銀行賬戶內的存款。邱某提出書面異議,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8日做出了(2020)豫9001執異128號執行裁定,駁回了其異議,邱某不服,提請發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復議。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濟源市人民法院的異議裁定查明,2020年3月24日,原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濟市監處字(202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作出沒收用于傳銷的非法物品;沒收違法所得5548.23萬元(55482295元)罰款200萬元的處罰。
2020年9月28日,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該院申請執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申請執行的具體內容為對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5548.23萬元、罰款200萬元及加處罰款200萬元,經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共計罰沒5948.23萬元。該院經審查后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豫9001行審69號行政裁定,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原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濟市監處字(2020)2號行政處罰決定。
同日,該院立案執行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一案,執行案號(2020)豫9001執4960號。執行中,于2020年10月10日扣劃邱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豐都支行開設的賬戶中的存款10.03萬元(100292.15元)。
另查明,2020年4月8日,濟源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受理原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稱的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顯示張某蓉、邱某均為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會員、品牌合伙人。邱某上述銀行卡賬戶明細顯示自2017年11月2日至2020年10月15日,張某蓉向該賬戶轉款19筆每筆1萬元共19萬元,湯可向該賬戶轉款4筆每筆1萬元共4萬元,該賬戶向張某蓉轉款1筆3.3萬元。邱某提供的說明顯示其認可湯某系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
濟源市人民法院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業已受理原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稱的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而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顯示邱某為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會員、品牌合伙人,故本案邱某賬戶內的資金性質審查需以刑事程序的處理結果為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邱某的異議。邱某復議,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9001執異128號執行裁定,解除對其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的凍結,同時退還扣劃其的款項10.03萬元。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邱某認為法院不應執行其個人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實際上是對濟源市人民法院在執行在執行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一案中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不是對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的執行異議,濟源市人民法院在審查邱某提出的異議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屬于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9001執異128號執行裁定;將本案發回濟源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查。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陳志明持100%比例股份。
據中國網報道,FACELABX (臉譜實驗室)品牌由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創建的皮膚數據采集中心,以科學、合理、安全、正確為理念,提出“處方式護膚,一人一方”護膚新方式。
另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于2019年10月15日發布的《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某利其他行政裁定書》((2019)豫9001財保210號)顯示,申請人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處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涉嫌傳銷一案中,為防止被申請人王某利、湯某、陳志明、邱某等人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上述被申請人等31人的62個銀行賬戶予以凍結。法院依法裁定凍結以上人員銀行賬戶,期限為一年,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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