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電子商務傳銷模式頭目被傳喚抓捕
發布: 2021-03-01 10:51:11 作者: 佚名 來源: 風清揚反傳銷網

被告人胡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4001199*********,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安市,現住奎屯市**小區**幢**室,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奎屯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黑龍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打著分享消費經濟模式的名義,利用微信、QQ等社交媒體進行講課培訓,通過認購商品取得入門資格,通過介紹他人發展下線形成層級關系,并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依據計酬返利,非法獲取利益,根據發展下線人數的不同,設置“會員”、“站長”、“中心主任”層級。
被告人胡某甲經他人介紹于2017年1月5日注冊“乾易通”會員,屬于站長級別,會員ID:3535,站碼:3024-3,所在層級:3級,直接、間接發展下級會員1438人,充值13711480元,下單數2905。
被告人胡某甲被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胡某甲推薦人員層級表、胡某甲銀行交易流水、情況說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胡某乙、胡某丙、李某某等30名證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湖南勵勝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利用“乾易通”網絡服務平臺,以推銷商品為名,通過介紹他人發展下線形成層級關系,并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依據計酬返利,非法獲取利益,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被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鴻飛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奎屯市,聯系電話185********;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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