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暴力傳銷頭目竟然是兩個90后!
發布: 2021-03-01 10:50:24 作者: 佚名 來源: 風清揚反傳銷網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7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家住住浙江省蒼南縣**鎮**村**號。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725199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家住河南省原陽縣**鎮**莊**區**號。2015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年7月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先后加入了一傳銷組織,在該組織位于本市青山湖區石橋路進順物流旁一出租屋的窩點內從事傳銷活動。2015年1月18日至2月11日期間,被害人舒某某被騙至該傳銷窩點后,李某某、潘某某伙同文某某、羅某某、秦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為強迫舒某某加入該組織,防止其逃跑,采取反鎖房門、派人看管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2015年5月7日、6月2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黎某某、莫某某、蔣某某、張某某、丁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舒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
代檢察員:羅來方成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現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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