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自愿連鎖經營業”特大傳銷案宣判 16名被告人獲刑
發布: 2021-02-25 11:18:33 作者: 佚名 來源: 打傳規直聯盟

2月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杜某梅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鷹鑒了解到,一審期間,杜某梅等16名被告人先后在河北固安、燕郊,江蘇無錫等地加入以“自愿連鎖經營業”為名的傳銷組織,通過“拉人頭”、收取“加入資格費”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并組織、領導下線人員構成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至2019年8月間,被告人杜某梅、陳某嘯、馮某軍、郝某雷、劉某鋒、祁某波、高某明、吳某超、劉某慧、耿某剛、劉某富、高某、翟某虎、余某曼、杜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在河北、江蘇無錫等地加入以“自愿連鎖經營業”為名,實為“拉人頭”、收取“加入資格費”的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規定,每個參加者必須至少繳納3800元購買1份“份額”才能加入該組織,最多可以繳納69800元購買21份“份額”,然后參加者可通過直接或間接滾動式不斷發展下線以提升自己的級別。先由實習業務員進到業務組長再進到業務主任然后進到業務經理最后進到高級業務員即“老總”,該組織按參加者級別、發展下線的多少以及下線購買“份額”的多少獲取提成。其中杜某梅已達到“老總”級別。
該傳銷組織以數個“家庭”形式進行管理,最高級別管理人員為“總裁”,“總裁”下設“區長”負責管理無錫地區整個傳銷組織,召集“老總會議”并向“總裁”匯報工作;“區長”下設數名“老總”,“老總”負責管理各自的“家庭”,并負責任命“大家庭”的管理人員;“老總”通過參加“老總”會議交流經驗。
另外,該組織還設立申購“老總”、申購總管,負責整個傳銷組織新加入成員的申購款繳納工作。
每個“大家庭”設有大總管1名和自律總管、自律配合總管、能力總管、能力配合總管、經晨總管各1名,大總管是整個“家庭”的管理者,負責管理家庭具體事務,并向直接“老總”匯報工作,還定時參加“總管會”與其他“家庭”的大總管交流經驗;
自律總管負責督促、檢查家庭成員遵守規章制度、搞好家庭衛生等,并且需要和其他“家庭”相互檢查,與其他自律總管開會交流經驗;自律配合總管負責協助自律總管完成上述任務;
能力總管負責組織家庭成員學習如何提升發展下線等能力,并且與其他能力總管相互交流經驗;能力配合總管負責協助能力總管完成上述任務;
經晨總管負責家庭成員禮儀、禮節,組織家庭成員參加《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等的學習活動和晨會活動,參加經晨總管互動會議。
該傳銷組織通過“家庭會”、“經理會”、“總管會”、“老總會”的形式實現傳銷人員、信息、工作的交流、互通。
2017年12月左右,該傳銷組織從河北燕郊、河北固安分流至無錫市濱湖區發展。截止案發,該傳銷組織在無錫地區已經形成了以郝某博(另案處理)為總裁、宋某剛(另案處理)為區長、杜某梅以及劉某、趙某(另案處理)等人為“大家庭”直接老總,郝某雷、劉某鋒、劉某慧、高某明、杜某以及師某龍、楊某鋒(均另案處理)等人為大總管的數個“大家庭”,發展傳銷人員達到120人以上,層級達3級以上。
原審法院認為,上述16名被告人宣傳、管理、協調、培訓、組織成員進行傳銷活動,以利益引誘,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
原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5年到緩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元到3000元。
宣判后,劉某鋒不服,以主觀惡性小,系從犯,希望二審能夠對其改判緩刑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予以維持。并依照法律的規定,駁回劉某鋒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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