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互助”網絡傳銷案 一名頭目被判9年罰款20萬元
發布: 2021-02-08 10:48:01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團隊

2月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萊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被告人房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杜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李某某、戴某某、姜某某(三人已判決)在萊州市沙河鎮路旺一飯店內商討、達成籌建互助平臺的意見,由戴某某負責出資,李某某負責聯系制作網站平臺。周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決)負責平臺網站制作、域名申請、服務器租賃、網絡維護、平臺運行中的會員打款匹配等事項,戴某某決定平臺名稱為“嘉和互助”(以下簡稱嘉和)。
同年6月10日嘉和平臺正式運行,平臺運行的基本模式是以參與會員相互提供幫助、接受幫助為名,要求會員繳納1000-60000元幫助款作為進入資格,許以一萬元一個月3600元的高額返利,平臺設有推薦獎和領導獎,推薦獎為下線提供幫助額的10%,領導獎為直推10人并且團隊到達100人后開啟,領導獎分五代,獎金分別是一代投資額的10%、二代的6%、三代的3%、四代的2%、五代的1%。
為穩定會員信心,吸引會員積極參與投資,在平臺網絡系統運行不穩定時,戴某某、李某某還讓姜某某冒充嘉和公司經理,到萊州宴請參與嘉和的負責人,謊稱嘉和是濟南的公司創建,并以給會員發放紅包的方式推廣嘉和平臺。2017年9月底,戴某某、李某某與被告人房某某來到濟南,約見姜某某和張某某(已判決),由二人招待到濟南的會員,聯系紅木展館帶領會員參觀,制造嘉和平臺有實體支撐的假象。
在平臺運行過程中,戴某某、李某某二人合伙,后又伙同被告人房某某,利用平臺虛擬充值后可接受幫助的設置,利用在平臺注冊的賬號不提供幫助、只接受幫助,或提供少量幫助、主要接受幫助的方式,從平臺抽水取現。
現查明,被告人房某某獲取嘉和平臺管理員賬號后,與戴某某、李某某共抽水取現人民幣1000余萬元,其中,房某某用于取現的賬號取款800余萬元。至2017年10月下旬,因平臺會員出現打款不及時,提供幫助數額少于接受幫助數額的情況,戴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房某某均未將抽水的款項復投平臺,致平臺無法正常運營,三人遂決定關閉平臺,并由被告人房某某選定于10月26日晚關閉平臺。
2017年10月26日晚23時許,李某某、戴某某妻子盛某某和被告人房某某到濟南市天橋區周某某的辦公室內,指使周某某、王某某將嘉和平臺關閉,刪除了平臺大部分數據,并指使王某某、周某某燒毀手機卡、摔壞手機。從調取的平臺備份的電子數據顯示:至2017年10月22日,嘉和平臺共有注冊會員4388人,投資總額人民幣8413.32萬元。其中受損會員共計2239人,損失共計3148.34萬元。
嘉和平臺的推廣主要由戴某某在萊州進行,發展多人積極參與。被告人杜某某在傅某某(已判決)的推介下于2017年7月22日注冊了嘉和平臺,發展眾多下線并從中以推薦獎勵、領導獎勵的方式非法獲利,系嘉和傳銷活動能夠不斷擴展、蔓延的關鍵。
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以6萬元的價格將該賬號賣給傅某某。根據備份數據顯示,被告人杜某某名下會員132人,層級6級(扣除其本人及下線自己操作的仍有67人,層級6級),該賬號提供幫助19萬元,接受幫助16.42萬元,未獲利。
法院認為,被告人房某某、杜某某以投資嘉和平臺獲取高額返利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一定的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房某某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嘉和平臺共同抽水取現,屬于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亦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房某某所犯兩罪,擇一重罪處罰,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兩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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