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40余人到西安參與“民間互助理財”傳銷組織 一男子被公訴
發布: 2021-01-25 12:42:05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1月2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高甲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高甲某經人介紹加入“民間資金互助合作理財”組織。該組織以“民間互助理財合作項目”為誘餌誘騙參與者來到西安,采取“開會”、“交流”等方式為參與者灌輸投資理財意識吸引參與者參與投資,后其以拉人頭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繳納“保證金”參與大盤、小盤進行分享為獲利手段,形成上下級金字塔傳銷人員關系。
該組織共分五個級別,從低到高分別為發展層、A、B、C1、C2。C1為家長(家庭管家),負責收取發展層的保證金、分配崗位金和日常管理。每個C2下有三個C1,每個C1下有三個B,每個B下有三個A,每個A下有3個發展層,每個崗位填滿后團隊整體晉升一級。
每個新人加入時都要繳納保證金“大盤”165000元或“小盤”49800元的保證金,其余人員將新人繳納的保證金進行分配。“大盤”繳納的165000元,C2級分75000元,C1級分35000元,B級分15000元,A級分10000元,介紹人分30000元。“小盤”繳納的49800元,C2級分20000元,C1級分10000元,B級分5000元,A級分1000元,發展層分6000元,介紹人分5800元。
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高甲某發展為張乙某(另案處理)傳銷組織“大盤”的C1崗位, 該傳銷組織共計40人。期間被告人高甲某介紹李乙某加入該傳銷組織,直接收取高乙某、范某某、張甲某、李甲某、薛某某加入該傳銷組織的保證金,并進行資金分配。現查明被告人高甲某直接和間接收取傳銷資金共計796800 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高甲某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投資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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