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傳銷女通過能量療愈詐騙證據不足釋放
發(fā)布: 2021-01-11 11:45:02 作者: 佚名 來源: 傳銷解救師風清揚

被不起訴人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2201********3025,文盲,回族,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路**巷**號****小區(qū)*座*單元****號,現住烏魯木齊市米水磨溝區(qū)***路**巷**號****小區(qū)*座*單元****號。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水磨溝區(qū)分局刑事拘留,5月20日本院以涉嫌詐騙罪不批準逮捕,5月21日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水磨溝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水磨溝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寇某某涉嫌詐騙犯罪,于2019年7月8日水公(反邪)刑訴字[2019]第S221號起訴意見書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于當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寇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寇某某,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次(自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14日)。
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水磨溝區(qū)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張某某(另案處理)與被不起訴人寇某某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間,以新疆********有限公司的名義,多次組織開辦療愈師培訓班、辟谷培訓班、遠程療愈班、面對面療愈等培訓班,鼓吹極端唯心主義,宣揚通過能量療愈的方式使人身體疾病得到治愈,詐騙學員繳納培訓費、治療費等騙取財物達386860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經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水磨溝區(qū)分局認定被不起訴人寇某某詐騙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現有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不能證明被不起訴人寇某某實施詐騙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寇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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