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詐騙,“借款型詐騙”罪的認定標準解析
發布: 2020-11-02 10:13:07 作者: 佚名 來源: 北京張國棟律師

借款型詐騙較之于其他的詐騙罪,更容易造成罪與非罪的迷惑,在司法實踐中,對借款型詐騙的認定也是一個司法難點,究其原因就是借款型詐騙和普通的民間借貸有很多類似之處,尤其在民間借貸領域中的借款人也經常出現借錢不還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對借款型詐騙罪的認定做個明確的分析,來看下借款型詐騙的認定具有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必須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借錢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
二、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法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
三、借款或財物無法償還的結果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最終造成所借款項和財物無法歸還和償還的結果,這樣就對出借人造成了一定數額的損失。
四、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借款人對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斷借款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重要依據。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一般會將款項用于正當用途,并且會在借款時會向出借人主動說明借款用途,以達到使出借人相信的情況而且愿意借款。但借貸型詐騙犯罪中的的借款人主要將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和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如販毒、非法經營、賭博以及投機行為等。
五、借款人有無還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的職業,也沒有其他合法的收入來源和經濟收入,卻以欺騙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時均出具有借條,也可以判斷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因為行為人根本就沒有不還款能力,即便有借條已無法兌現,最終出借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損失只能自行承擔,所以借款人如果沒有還款能力、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等可以履行債務的,最終會造成他人財物損失的情況。
六、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無論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詐騙犯罪還是民間借款糾紛,其最終結果都是因為借款人沒有歸還借款而成立。但在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由于借款人主觀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款不能歸還的原因不是借款人故意借錢不還,借款人不還款的原因可能是由客觀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經營虧損等。但在借貸型詐騙犯罪中的不能歸還借款,是由借款人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主觀原因造成的,也就是借款人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用使用了欺騙的借款手法,最終因為借款人沒有還款能力導致了出借人財物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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