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夢笙的前世今生:血液中涌動著“森米基因”,曾因違反《廣告法》遭到處罰
發布: 2020-10-29 10:58:09 作者: 佚名 來源: 頭條資訊平臺

有數據顯示,2019年中國肥胖人口規模超2.5億人,肥胖人群規模的發展,以及由肥胖引起的健康問題已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大焦點。隨著體重健康問題愈發受到人們的重視,各種各樣的“減重套餐”開始在微商們的推波助瀾之下火遍了不少人朋友圈,比如“夢笙”旗下的多款產品。
夢笙究竟是一家怎樣的微商品牌?夢笙和森米是什么關系?相關產品被宣傳具有何種功效?能讓一級經銷商年收入在10萬元到100萬元的夢笙獎金制度該如何解讀?聯創門檻高達1500萬元的說法是否有據可依?創始人梅媛媛名下的上海夢笙貿易中心(有限合伙)為何會遭到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夢笙經銷商的代理門檻為何一再下調?

公司背景,“三家分森”
據公眾號“夢笙 異業聯盟”介紹,夢笙是中國內調瘦身高端品牌,倡導不節食健康的瘦身方式,從根本上提高身體代謝解決肥胖問題,全程營養師二對一專業指導,不運動、不節食、不反彈,一療程42天可瘦10至20斤,減脂肪不減健康。

暫且不論夢笙減肥產品是否具有減肥功效,光是“不反彈”這三個字就已經存在問題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關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虛假宣傳的消費提示》中,就曾明確指出“不反彈”屬于“常見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虛假宣傳表述”。

調查發現,微商品牌夢笙隸屬于上海夢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股東有吳安瓊、吳小娟,雖然工商信息上白紙黑字地寫的都是姓吳的,不過相關資料卻言之鑿鑿地聲稱夢笙品牌的創始人是一個英文名叫“MAY”的人。

據文章《2020第十六屆胡潤至尚優品頒獎盛典花絮》顯示,夢笙品牌創始人兼董事長是在姓氏的發音上與“MAY”尤為接近的梅媛媛。通過上下圖片對照來看,“MAY”就是梅媛媛。

(圖片來源:“胡潤百富”)
在2020年1月13日舉行的第十六屆胡潤至尚優品頒獎盛典上,除了梅媛媛,夢笙品牌的多位“聯合創始人”也都出席了本次活動。

(圖片來源:“胡潤百富”)
下面再說回夢笙公司本身,據上海夢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外公示的2019年度報告顯示,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實繳資本為0元,參保員工為0人。

2020年6月10日,該公司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至今未被移除。

在眼下,夢笙的官網(mengsheng.pro)也已經無法訪問。

據了解,迄今為止,夢笙微商旗下已有多款產品推向市場,據公開資料顯示,夢笙產品包含體重管理系列和生理管理系列,體重管理系列以酵素、代餐(果蔬粥/奶昔)為主。

生理管理系列又可以分為皮膚管理和健康管理,第一類皮膚管理:以多莓飲、美白粉、抗糖飲等產品為主,幫助用戶美白、抗敏、抗衰老。第二類健康管理:以小紅瓶、護肝飲、益生菌、男神粉、辣媽粉為主,幫助客戶內調身體。不過夢笙旗下最為出名的還是當屬酵素、果蔬粥、奶昔這幾款主打功能為減肥瘦身的產品,而這三款產品也常常被合稱為“夢笙減肥套餐”。有意思的是,這種宣傳套路與營銷方式也與夢笙的前身——“森米”可謂如出一轍。
甚至還有一些推廣夢笙的公眾號直言稱“夢笙就是森米”。

這種說法當然有據可依,調查發現,在淘寶上就有一家名為“森米聯創梅媛媛自營店”的店鋪。森米和夢笙的關系由此可見一斑。

關于森米,早在2019年6月,頭條資訊平臺就曾在題為《酵素熱風潮下的投訴聚集地,從三無產品發家的森米酵素因何名利雙收?》的報道中對之進行過曝光,此處不多贅述。
在這篇報道發布后不久,森米公司就身陷輿論漩渦難以自拔,并在不久之后逐步銷聲匿跡。2019年6月26日,廣州森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注銷;7月3日,廣州森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銷;10月14日,廣州森米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銷。隨著創始人消失、相關公司接連注銷等場面的依次出現,當時,在不少人看來,自稱“中國瘦身內調領導品牌”、廣州最大微商公司的所謂“森米集團”似乎將就此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但百足之蟲死而不僵,森米倒臺了之后,夢笙、和浠、千漾這三個品牌作為它的“分身”,開始在國內的微商領域里活躍了起來。古有“三家分晉”,今有“三家分森”。雖說龍生九子各有不同,但常言道:“有其父必有其子”,血液中流動著森米遺傳基因的夢笙、和浠、千漾的銷售套路以及獎金制度,可以說是和之前的森米幾乎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這一點,我們將在下篇報道中深入對比與解讀。
眼下,在騰訊靈鯤金融風險監管平臺上,有關夢笙、和浠、千漾的關鍵詞,倒是沒有相關舉報信息出現,不過“森米酵素”這個關鍵詞卻已經被標記了5477次,雖然標記類型是“暫未發現定性的相關報道”,不過主要標簽有“發展下線拉人頭”的字樣。

旗下產品,功效神奇
經過調查,頭條資訊平臺發現夢笙旗下的多款產品既不是藥品、也不是保健品,僅是普通食品。在接受相關問題的咨詢時,夢笙的經銷商也明確表示相關產品不是保健品,只是食品。
然而,在一些宣傳材料的宣傳下,夢笙旗下的不少產品都被標注出具有減肥瘦身的功效,比如“膠原蛋白酵素”、“膠原蛋白棒”的“減脂降重”:


再比如“玻尿酸奶昔”的“有效減脂”:

而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保健食品的相關規定,具有“減肥”功效的食品一律歸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同時規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但在互聯網上,為了佐證有關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各種通過夢笙產品實現瘦身減重目標的案例卻是屢見不鮮。



顯而易見,這些案例的出現,還將涉及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行為。有業內人士指出,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夸大功能、虛假宣傳或者其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或涉嫌虛假宣傳。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除了被宣傳具有減肥功效外,更有甚者,夢笙旗下的另外一些產品還被宣傳具有“改善便秘、預防高血壓、增強免疫力”等治病和保健作用。


(圖片來源:公眾號“夢笙內調專家”和“夢笙助你遇見最好的自己”)
根據我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夢笙的這些宣傳手段,顯然也是被明令禁止的。根據法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違規宣傳,終遭處罰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層見疊出的虛假宣傳行為最終為夢笙招致來了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不過處罰的對象并非上海夢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是品牌創始人梅媛媛名下的上海夢笙貿易中心(有限合伙)。經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2020年8月28日,該公司因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的行為遭到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罰款4000元,責令停止發布。
據相關處罰決定書披露,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0日和2020年2月24日在全國12315平臺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夢笙品牌官方”上的頁面宣傳涉嫌違反了我國《廣告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是一家從事食品銷售的公司;2019年7月29日,當事人應上海夢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微信公眾號“夢笙品牌官方”上銷售名稱為“魚籽膠原蛋白發酵蔬果飲品(芒果味)”的商品。在銷售上述商品時,在其產品宣傳頁面上發布了“減脂瘦身”“增強免疫力”“排毒”“細胞復活”“凈化血液”等宣傳內容。經查,上述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無任何依據予以證明。網頁宣傳內容由上海夢笙貿易中心(有限合伙)制作并發布。

綜上所述,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我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我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發布的廣告內容,對于其公司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具有實質性影響,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我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并構成了我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篇報道中,我們簡單地了解到了夢笙的前世今生,以及相關產品在宣傳方面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在下篇報道中,我們將把視線的焦點聚焦在夢笙的獎金制度上,請繼續關注頭條資訊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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