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綠”傳銷骨干以公司上市等名義進行詐騙和傳銷被判處10年刑期
發布: 2020-10-10 09:57:40 作者: 佚名 來源: 反傳銷快訊

9月22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審期間,淄博市女子張某英因犯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
鷹鑒在該判決書上看到,2012年時,張某英明知沒有資金能力,為賺取高息,于是以某保險公司上市買入股基金的名義借了韓某200萬元,用錦繡花苑9號樓抵押借了15萬元,用張店區科技苑紫荊園抵押借了30萬元,用雙鳳生活區將軍樓抵押借了60萬元。
在此期間,張某英還使用同樣的手段從于某處騙取了1115萬元。
據張某英供述,為了讓韓某、于某相信,能從二人手中把錢借出來,就編造了某保險公司上市的虛假信息以及提供虛假的房屋抵押,房子也不是自己的。
案發前,張某英歸還韓某1287575元,以住房折頂90萬元,共計詐騙韓某412425元;歸還于某1085600元,共計詐騙于某164400元。
判決書上顯示,張某英除了犯詐騙罪外,還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3年4月,張某英加入名為“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傳銷組織進行所謂的“中國商務商會”資本運作,在淄博市淄川區以“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享經濟”等名義發展下線人員。
該傳銷組織要求參與者以購買“單”的方式加入,每個加入者最多購買15單,每單2900元,與發展的下線構成“五級三晉制”上下層級。加入者每人只能發展兩個下線,超過的人數放在自己的下線下面,通過其傘下人員不斷發展人頭提升業績,以此獲利并得到晉升,引誘加入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其中,張某英發展傳銷人員9級74人,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301.38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張某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加入遼寧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以“商務商會運作”為名,要求參與者以購買“單”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五級三晉制”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交納“單”數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直接、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資金數額301.38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詐騙罪判處張某英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萬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原審法院宣判后,張某英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后認為,張某英明知沒有資金能力,為賺取高息,以編造公司上市購買入股基金、提供虛假房屋抵押方式,使被害人韓某、于某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拆東補西,用于償還個人借款等,給被害人造成巨大損失。上訴人張桂英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特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張某英詐騙韓某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事實,系被害人韓某、袁某報案案發,后偵查機關將張某英抓獲歸案并采取強制措施,其交代的涉及于某的罪行與辦案機關掌握的詐騙韓某罪行屬同種罪行,依法均不構成自首。
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張某英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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