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云聯惠”傳銷案宣判 “紫軒蕓聯”法定代表人獲刑
發布: 2020-06-11 09:27:27 作者: 白潔 來源: 太原中院

隨著移動互聯網、網絡購物、跨境電商等興起發展,傳銷組織改頭換面,手段花樣不斷翻新,借助網絡平臺,各類“高額返利”的消費騙局層出不窮,誘惑性、迷惑性越來越強,誘騙群眾參與傳銷活動,使得很多受害者自身和朋友傾家蕩產。
近日,太原中院二審審結了陳某組織、領導傳銷罪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法院判處陳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陳某,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大學本科,太原市紫軒蕓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審理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罪一案。宣判后,被告人陳某提出上訴。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上訴人,查閱了案卷材料,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案情回放
2017年7月1日,被告人陳某通過手機APP注冊加入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云聯惠公司)普通會員,7月17日繳納999元升級成鉑鉆會員。陳某向其親友宣傳注冊成為“云聯惠”會員后購買東西便宜,還可以獲得積分,可以用積分購買東西,發展下線會員。經鑒定,陳某在整個云聯惠網絡關系中處于第51層,下線層級有9層,直接下線人數有97人,下線總人數有207人,白積分余額309632820.505分,紅積分余額10095.10分,個人累計提取現金105245.48元。
2017年7月25日,陳某向廣東云聯惠公司繳納35萬元。2018年1月5日,陳某注冊成立太原市紫軒蕓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陳某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6日,太原市紫軒蕓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注冊加入廣東云聯惠公司,成為廣東云聯惠公司的三級代理公司,鉑鉆會員。經鑒定,該公司在整個“云聯惠”網絡關系中處于第4層,下線層數1層,直接下級人數6人,所有下級人數6人,白積分余額1169456540.531分,紅積分余額20565581.38分。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父親陳某1代為退繳違法所得105245元。
杏花嶺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某在“云聯惠”傳銷活動中,積極宣傳、發展下線,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發展、擴大等起關鍵作用,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可對其適用緩刑。
杏花嶺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已繳納);退繳的違法所得10524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太原中院:
太原中院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一致。
太原中院認為,上訴人陳某積極參加“云聯惠”傳銷活動,宣傳、發展下線,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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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冊成立,開發了電商交易平臺“云聯商城”,宣稱在“云聯商城”消費能夠獲得消費金額100%的積分返還(即消費全返),通過網站、微信等途徑進行宣傳,并在該平臺設計了層級計酬的獎勵模式,配置了兼具積分記錄、分配、返還功能的后臺系統,主要通過推薦方式發展會員。至案發時,廣東云聯惠公司形成119層會員網絡、8級代理公司吸納資金、牟取非法利益,有效會員達890多萬人,代理公司達1500多個。

2018年5月9日,廣州市公安局發布了關于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聯惠公司”)黃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通告。廣州警方稱,經查,2014年以來,黃某等人依托云聯惠公司及“云聯商城”互聯網平臺,打著“消費全返”等幌子,以線上線下積分返利為誘餌,引誘人員加入,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的形式發展會員和代理,涉及人員眾多、涉案資金巨大,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此后,多地陸續有“云聯惠”傳銷組織者落網、被判刑,其中太原市小店區、迎澤區、杏花嶺區等3個法院曾分別判處3名被告人。
小店法院:
2018年11月,趙某直接或間接以推廣消費返積分“云聯惠”商城平臺為名,發展太原市及周邊地區近3.5萬人成為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云聯商城”的會員,形成上下線多層金字塔結構,巨大人員基數模式的營運結果。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認為趙某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迎澤法院:
2018年12月,楊某以云聯商城“消費全返”的名義對外進行宣傳,先后介紹宋某、姜某等多人成為云聯商城會員,同時使用云聯商城會員號在該商城通過日用品經銷部銷售凈水機,從中掙得提成。其下線層級有86層,直接下線人數54人,所有下線人數55782人。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認為楊某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杏花嶺法院:
2019年11月,張某以云聯商城“消費全返”的名義對外宣傳,并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和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及發展下線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所在層級為34層,發展下線85層37501人,其中直接下線36人。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說法
什么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溫馨提示
傳銷的形式日新月異,但是不管形式怎么變,核心沒有變,就是高回報或者高提成,能賺大錢。所以我們要嚴格要求自己,提高警惕,認真防范,學會判斷和分辨,不要盲目輕易相信別人的話語,不要被充滿誘惑的“廣告用語”所蒙蔽,分析不合常理利益背后所隱藏的巨大風險。一旦發現傳銷活動,第一時間打電話給110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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