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是慈善?還是傳銷?
發布: 2020-05-06 10:12:50 作者: 佚名 來源: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日前,向農村地區老年人發放“慈善”款物的章某等六被告人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顧
章某等人是南陵縣弋江鎮居民,2016年初加入“善心匯”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扶貧救濟,善心相通”為名,以高額收益為誘餌,發展下線會員。會員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銀行賬號,在“善心匯”系統網絡平臺注冊用戶名,通過交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收益來源基本依靠會員間的贈與完成,系統內沒有資本增值渠道,只能靠后期會員的資金進入來支撐前期會員的盈利。
章某等人為提升自身層級,擴大盈利金額,2016年底在籍山鎮、弋江鎮等地成立工作室,以“均富共生,扶貧濟困”名義,向一些農村地區老年人發放二百元左右的慈善款以及米、油等物。老人們領到這些“慈善”款物之后,章某等人便帶著他們至銀行和電信機構申領不具備透支功能的銀行借記卡、手機卡,領取人申領成功后即將卡、密碼交由章某等人在“善心匯”網絡平臺操作、使用,經公安機關查獲的銀行卡達百余張以上。
裁判結果
南陵縣法院一審判決章某等六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成立。章某等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外又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章某等人予以數罪并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章某等人使用他人賬戶操作,是否計入發展人員數量?二、章某等人使用的他人具有儲蓄功能而不具備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是否屬于我國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
法官說法
庭審中,被告人和辯護人對鑒定結論中的賬號數量提出意見,認為鑒定結論應剔除未激活賬號及借用他人名義使用,操作者仍為被告人本人的賬號。據查,本案傳銷組織的運作模式是,參與人員需憑身份證注冊取得加入資格,無論是否激活賬號,注冊后均在傳銷組織中的網絡體系中占據一個位置,該位置的操控者可以是參與者本人,也可是利用身份證注冊后占據體系中某個位置后控制該位置的參與者,操控者可以憑著位置發展下線組成網絡體系,每個位置均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操控者因此可獲取非法利益,故注冊后未激活的賬號以及利用他人身份證注冊的賬號均應計入發展人員數量,鑒定結論依據會員網站信息和后臺數據庫信息,具有客觀真實性。
此外,針對是否構成妨害信用卡構罪的意見,我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分期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借記銀行卡具有消費支付、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的功能,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故本案所涉借記卡屬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第28條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結合本案,章某等人打著“慈善”的幌子,用錢物換得他人所有的銀行卡使用,實質屬于持卡人的售賣行為,而出售銀行卡更是不被允許,即便出于持卡人自愿,由于出售行為的不合法,收購人無法取得合法持有依據,不影響“非法持有”的認定。章某等人實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為亦不屬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必然手段,其行為和目的等與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要件相符。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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