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I”傳銷崩盤后昔日好友們反目成仇 紛紛將對方告上法庭
發布: 2020-04-08 10:39:51 作者: 佚名 來源: 反傳防騙快訊

“MBI”傳銷騙局崩盤后,眾多會員們反目成仇,紛紛將自己的推薦人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反傳防騙快訊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因投資“MBI”引起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高達百余起。被告和原告之間均是閨蜜、同學、同事、鄰居等關系。
例如,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宣判一起因投資“MBI”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該判決書上顯示,青島女子王某和蘇某是鄰居關系,蘇某以投資MBI資產管理集團名下mfc理財平臺虛擬交易,可以獲取高額利潤為由,勸說王某投資。
2018年4月16日,王某陸續向蘇某交付了11.15萬元現金用于投資mfc理財平臺。王某在投資mfc理財平臺的過程中,發現該平臺上的交易并非正常交易后,就多次找到蘇某索要自己投入的資金。
經雙方協商,蘇某同意王某退出該投資項目,并由蘇某出具了借款借據、收條各一份,并將王某投資的11.15萬元轉為借款。之后,雙方簽訂了一份“特別約定”約定由蘇某在一年內分四次付清。2018年10月23日,蘇某還了3.4萬元,王某也出具了一份收到條。
但蘇某完全不認可王某的說法。“王某投資mfc理財平臺是自愿行為,我也沒有收到過王某交付的11.15萬元。給王某出具的借款借據及收條,是被王某等人威逼和脅迫下簽的。”蘇某說,我給王某的3.4萬元根本不是還款,是借給王某的。”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已約定將王某前期投資的11.15萬元轉為蘇某向其借款的事實成立。蘇某主張其交付的3.4萬元是王某借款,與此前雙方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矛盾,且該款項的交付時間及數額與雙方簽訂的“特別約定”中約定的蘇某第一次還款時間及數額吻合。
雙方約定的還款數額,除第一筆3.4萬元已到期償還外,尚有2萬元借款未到還款期限,故蘇某應向王某償還借款6萬元,并按照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向王某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宣判后,蘇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蘇某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蘇某負擔。
再例如,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民事裁定書顯示,樂山市女子周某蓮通過其朋友許某燕的介紹,陸續向伍某麗支付4.3萬元,投資mfc用于理財。
周某蓮認為,許某燕、伍某麗為了獲取不當利益,通過欺詐、虛假承諾的方式引誘其進行高回報無風險的投資,因mfc理財平臺關閉、崩盤,造成自己嚴重受損,許某燕、伍某麗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
其中,許某燕辯稱,自己介紹周某蓮加入MBI集團(中文名為“恩必愛”集團)理財平臺,并為其建立賬戶投資理財,但該平臺因涉及傳銷已經關閉,自己也是該平臺的受害者,其對該款項不應承擔返還責任。
伍某麗辯稱,周某蓮為參加MBI集團理財平臺曾兩次出國考察,該款項一部分轉給了旅行社用于其出國費用,一部分用于其在MBI集團網絡平臺購買“易物點”。現在該平臺涉及傳銷已經關閉,自己也是受害者,其對該款項不應承擔返還責任。
崇州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核確認的證據,以及新聞媒體的公開報道認為,馬來西亞恩必愛集團以游戲理財MFC為幌子,其運營模式符合龐氏騙局中的拉人頭、投錢、發展下線等特征,已被相關部門定性為傳銷。
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雙方因傳銷行為發生糾紛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周某蓮可以向當地的工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申請解決。
反傳防騙快訊提醒廣大群眾:傳銷的實質就是極少數人斂財的把戲,絕大多數參與者都會血本無歸,眾叛親離,甚至導致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為了家人和自己,請遠離傳銷騙局。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