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氧超寶”多名系統負責人涉傳銷被檢察院起訴
發布: 2020-03-31 10:27:47 作者: 佚名 來源: 金融騙局預警

3月23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了一起“巨氧超寶”特大虛擬貨幣網絡傳銷案的起訴書。金融騙局預警了解到,吳啟貴等人通過發行“氧源積分”、“天寶積分”虛擬貨幣,并利用元寶網平臺采取“三級分銷”模式發展30余個系統,共吸收資金35.5億元。

“巨氧超寶”特大傳銷案庭審現場
金融騙局預警獲悉,從2015年11月20日起,王暾、楊紅光、楊小舟共同在長沙市高新開發區桐梓坡西路注冊成立湖南巨氧生物科技合伙企業、湖南巨氧金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氧公司)。
2016年2月,王敦,楊小舟代表巨氧公司和元寶(北京)金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寶金匯公司)達成協議,在元寶網上發行巨氧公司開發的虛擬貨幣“氧源積分”。
同時,王敦、楊小舟在湖南康爾佳藥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爾佳公司)的康爾佳商城,利用買產品送金福積分的方式銷售巨氧產品?禒柤焉坛堑臅䥺T可以在元寶網上注冊會員,通過錢包地址將商城上獲得的金福積分轉到元寶網上,兌換成“氧源積分”進行交易。
2016年8月1日,因“氧源積分”交易價格持續下跌,客戶投訴達80%,元寶網向湖南巨氧公司多次發出警告函,要求恢復正常,否則將從元寶網下架“氧源積分”。為延緩下架“氧源積分”,王敦、吳啟貴籌集500萬元作為保證金交給元寶金匯公司。
2016年8月,吳啟貴與凌容根、譚金輝及李代剛共同成立廣東巨氧金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巨氧公司),從湖南巨氧公司接手“氧源積分”的運營。并以高額返利和傳銷模式,引誘元寶網上持有“氧源積分”的會員到該公司的超寶網上注冊會員。
會員將“氧源積分”以該積分上一個交易日最高交易價兌換成價值積分轉入元寶網享受靜態收益。同時,會員通過發展下線可獲得動態收益和團隊收益。會員若想提現,可將價值積分兌換成“氧源積分”。然后再將“氧源積分”轉到元寶網上進行交易。
廣東巨氧公司利用元寶網網絡平臺采取“三級分銷”模式陸續發展了30余個系統,系統負責人除發展下線會員獲取抽成外,還負責銷售消費券,賺取差價。
2016年,被告人曾某加入能量系統開始在該系統投資發展下線會員,成立能量紅姐團隊,發展下線獲取提成、買賣消費幣賺取差價。2017年4月,其單獨成立東方系統,成為系統負責人。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鄒某加入吳啟貴團隊,負責向會員出售消費幣、管理出售消費幣的賬戶、并對賬戶資金進行流轉,同時,其擔任系統負責人。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間,鄒某利用其姐姐、同學等人的銀行賬戶,收取投資戶購買消費幣的數億元資金后,轉入吳啟貴等人賬戶。
由于“氧源積分”的交易人數和交易量過大,造成元寶網上出現卡頓現象,2017年1月,元寶網給吳啟貴提供交易平臺專門進行“氧源積分”交易。“氧源積分”在元寶網和中亞平臺都可以進行交易。
同年2月14日,由于在元寶網和中亞平臺上交易“氧源積分”受到元寶金匯公司的限制,吳啟貴與自行搭建積分平臺,并請技術團隊從其他公司購買電子錢包技術,開發新中亞平臺。
2017年4月,技術團隊按照吳啟貴的要求發行“天寶積分”上。元寶網及中亞平臺上持有“氧源積分”的會員,到新中亞平臺的注冊賬戶會員,并將“氧源積分”轉入新中亞平臺兌換成“天寶積分”。
由于“天寶積分”是以虛擬貨幣比特幣進行計價和結算,新中亞平臺分別設置了熱錢包和冷錢包,用于存放平臺的比特幣。熱錢包內存放的比特幣用于平臺的日常結算。其他比特幣存入冷錢包。
為了控制平臺了內虛擬貨幣的行情,吳奇貴的人在平臺設置了用于控盤的賬戶,并安排超盤手按其要求進行控盤,造成“天寶積分”交易活躍的假象,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買入“天寶積分”。
當會員兌換操作時,吳啟貴及其團隊在新中亞平臺系統內設置了最高拋單量,每天交易系統掛有天量拋單,讓普通會員無法賣出所持有的“天寶積分”。致使交易行情一路下跌至每積分僅值四分錢。
同年7月12日,鄒某從銷售消費幣資金中分三筆轉出1500萬元認購基金,該基金合同由被告人蘇某出面簽訂。
同年8月初,兩個平臺以系統維護為由關閉網站,吳啟貴及其團隊無法聯系,投資人血本無歸。。
案發后,鄒某隱匿至泰國曼谷,2018年2月至4月,鄒某使用其留存的300萬元贓款在泰國曼谷購買7套期房。蘇某明知鄒某所使用資金系贓款的前提下仍出面簽訂多份購房合同。2018年11月12日,鄒某為逃避法律制裁,將多個房產轉讓至蘇某名下。
至案發,新中亞平臺共吸收資金35.5億元。截止2019年3月8日共有5410人報案,累計充值金額人民幣3.2億余元。
2018年12月11日,泰國警方在泰國曼谷某公寓內抓獲鄒某、蘇某;2019年2月11日12時許,公安民警在曾某家中將其抓獲。
同年3月23日,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從泰國曼谷移民局將二人押解回國。
2019年6月20日,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甲、曾某甲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告人蘇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天心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案情復雜,天心區檢察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天心區檢察院認為,鄒某、曾某二人的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其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蘇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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