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傳銷與非法集資在法律上如何區分辯證?
發布: 2020-02-19 10:11:52 作者: 佚名 來源: 新視野財經

近日,有不少網友后臺留言咨詢如何區分直銷、傳銷以及非法集資三者之間“曖昧”的關系,隨后,社交財經根據網友提出的疑問,咨詢了北京市相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新媒體行文需要,整理內容如下:
直銷(Direct Selling),也可以簡稱廠家直接銷售,是不經過代理可以直接銷售的,一般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進行銷售的一種經營銷售方式。世界直銷協會對于直銷的概念是如此定義的:直銷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鋪以外的地方(例如個人住所、工作地點或者其他場所),由獨立的營銷人員以面對面的方式,通過講解和示范方式將產品和服務直接介紹給消費者,進行消費品的行銷。
在我國從事直銷活動是門檻高且約束性比較大,首先,注冊資金8000萬以上的企業必須向國家商務部申請直銷經營許可證(保證金2000萬元),并且直銷區域也有嚴格的限定;其次,直銷企業有經營許可證才能招募直銷人員,其中以下幾類人員不得招募,包括:未成年人、現役軍人、在校大學生、醫生、未取得中國國籍的外國友人等;三是直銷企業行銷產品必須是由本企業自產的且經國家核準的直銷產品,國家商務部規定的直銷產品為化妝品、保潔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廚具、家用電器等6類產品,除此之外的產品直銷,屬于違規行為;四是依法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設立上報并經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以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商品性能、價格和退換貨等要求;五是直銷從業人員不需要交納任何費用,但是需要培訓上崗;六是不允許直銷企業在互聯網從事直銷。
以上內容可以參考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規定。
傳銷:拉人頭、入門費與團隊計酬
根據我國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的參與人員未達到人數、級別的標準但又侵犯市場秩序,或者違反了許可證制度時,則應根據其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區別對待,作出不同的處理。
非法集資:以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資金
目前關于非法集資還沒有惟一的準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而非法集資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于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于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三、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
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盡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采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范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傳銷與非法集資辯證關系:是否有人身與精神控制?
本網通過咨詢多位律師表示,從緊密的情況來看,有很多傳銷是以傳銷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傳銷的隱形目的。目前二者正逐漸呈現一種融合性的趨勢,對社會的危害也成倍數增加。但是傳銷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就是說它組織結構是金字塔型的,非法集資雖然也有這種特征,但是不明顯。有的時候它就是都是層面狀的。
另外傳銷它是有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非法集資來講,沒有很明顯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隨著時代的變遷,傳銷活動早已不是大眾所熟知的那種傳統形式,它像病毒一樣,會產生新的變種。其中與非法集資最為緊密的,非金融傳銷莫屬,以私募股權、投資入股、發展渠道商、紅包互贈等為名義的金融傳銷往往夾雜著涉眾型非法集資,甚至包括愛心互助等小金額金融投資游戲等。
當個人被迷惑心智后,也會陷入傳銷無法自拔,我們經常能看見各地都有傳銷的案件,但是大多數人都知道傳銷本身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而集資的后果是讓他人受到經濟損失,兩者的共同點都涉及到金錢,但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組織、領導傳銷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有相似的特點,但對涉案財物追繳處置卻有截然不同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傳銷屬違法行為,其權益不受法律保護。追回的資金沒收,并上繳國庫。但參與非法集資的被害人則可以拿回自己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直銷活動與傳銷辯證關系:是否靠銷售業績與利潤分成?

據了解,大部分辦案人員區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會注重其商業活動中采用的多層次計酬,雖然二者都采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
二是從經營對象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而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只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
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多層次計酬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于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
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系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產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于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若有受害者請及時聯系當地律師咨詢,社交財經亦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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