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逃跑把新人灌死,江西一傳銷組織頭目獲刑12年
發布: 2019-11-30 10:45:41 作者: 佚名 來源: 界面新聞

據江西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贛州市章貢區法院依法對周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周某在福建安溪加入傳銷組織“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成為了該傳銷窩點的一名業務員。
2015年夏天,被告人周某至江西贛州開展傳銷活動。同年10月,被告人周某晉升江西贛州傳銷窩點的業務總管,該傳銷組織在贛州市章貢區范圍內設立多個傳銷窩點。在該傳銷組織中,被告人周某享有人事推薦權、任免權、工資分配權。該組織成員將新人騙入“家”中,多次實施非法拘禁行為限制新人人身自由,并且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迫新人繳納費用、獲取新人銀行卡密碼,逼迫新人加入傳銷組織,使傳銷團隊不斷發展壯大。被告人周某通過業務經理劉某(1)、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收取新人繳納的費用,通過劉某(1)、劉某(2)對傳銷窩點進行管理。
2016年2月7日晚,傳銷組織成員在位于贛州市章貢區的一處傳銷窩點聚餐,根據該傳銷組織的規定,未加入的新人必須喝醉酒,以防止新人逃跑。當晚,被害人蘭某某在傳銷窩點喝醉。次日,該窩點“家長”崔某、杜某(已判刑)等人將醋、水、湯等流質食物灌入被害人蘭某某口中。2016年2月9日,被害人蘭某某死亡。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蘭某某符合生前大量水入氣管窒息死亡。
被告人周某伙同熊某、劉某(1)、劉某(2)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組織,組織內部層級分明,上、下級之間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系犯罪集團。同時,傳銷成員多次實施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為非作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周某在該組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銷售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且組織內部成員為三十人以上、層級為三級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同時,被告人周某作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對集團成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周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數罪并罰,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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