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的直銷與傳銷,到底有哪些本質區別?
發布: 2019-05-13 10:12:03 作者: 佚名 來源: 中國質量萬里行

直銷與傳銷僅僅一字之差,卻有著合法與非法的本質區別。近年來,各地的非法傳銷仍然屢禁不止,有些取得合法直銷資質的公司,也涉足傳銷活動,而這種傳銷的欺騙性往往更大,很多不知情者會被企業的直銷資質所蒙蔽,身陷傳銷難以自拔。
那么,直銷與傳銷有哪些本質區別,傳銷又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呢?
新聞背景
1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商務部在京共同召開直銷企業集體約談和提醒告誡會。91家直銷企業高管參加了會議。會議認為,我國直銷行業在穩步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不少違法違規行為,群眾反響強烈,社會危害大,后果嚴重。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商務部市場秩序司負責人對直銷企業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要高度警醒,認清直銷行業存在問題的嚴重性。
二是要高度自覺,確保企業經營活動不觸碰法律底線。
在經營活動中,要切實加強和完善直銷企業的內部管理,對銷售團隊、企業高管、直銷員要加強管控;切實規范企業經營行為,杜絕夸大虛假宣傳和違規直銷行為;切實強化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對保健食品產品質量、生產過程、銷售環節、標簽說明書等嚴格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暢通投訴綠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退換貨保障。
三是要高度重視,嚴格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實,維護社會穩定。
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主要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直銷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結合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按本次會議及各地監管部門約談會的要求,從生產、銷售、售后服務、內部管理等環節全面排查漏洞,整改存在的問題,務必見到成效,真正做到守法合規誠信經營。
對于整改落實不到位、效果不明顯、問題相對集中的企業,政府監管部門將不定期集中約談,并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懲戒。
都屬于無店鋪銷售
直銷和傳銷都屬于無店鋪銷售,主要依靠人際傳播來推廣和銷售商品。
和曉科(律師):直銷和傳銷都屬于無店鋪銷售,主要依靠人際傳播來推廣和銷售商品。由于這兩種都是從國外傳入的商業模式,因此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其認識也經歷了一個過程。
在傳入之初,我國法律并未將傳銷界定為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為,直銷和傳銷這兩種模式都處于自然生長狀態。但隨著傳銷領域漸漸顯露出亂象,已經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經濟秩序乃至社會秩序,法律層面也對其進行了明確的禁止。
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全面禁止單層次多層次傳銷以及金字塔式傳銷。2005年,國務院通過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正式在法律層面明確了我國對于傳銷和直銷的定義。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而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商業模式和收入來源差別大
直銷公司只有兩層,即直銷公司和直銷員。傳銷組織則不同,它往往是多層級的,呈金字塔結構。
李曉茂(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直銷和傳銷主要有以下這些區別。

首先是性質不同。直銷是經國家許可的一種合法的銷售形式,開設直銷企業需要經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在指定的區域內開展業務。傳銷則是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
其次是組織結構不同。直銷公司只有兩層,即直銷公司和直銷員。傳銷組織則不同,它往往是多層級的,呈金字塔結構。
再次是銷售的商品不同。在直銷活動中,銷售的通常是實體商品,且出自正規廠家,其價格體系、售后保障都和一般商品相同。而在傳銷活動中,售賣的商品千奇百怪、包羅萬象,有的傳銷活動中甚至沒有產品,參與者關注的也不是產品本身,而是多層次的傳銷體系中如何分配利益、自己如何通過發展下線獲取更多利益。
最后是收入來源不同。在直銷活動中,銷售商品是組織者收益的唯一來源,直銷員還需要通過培訓并取得直銷員證。而在傳銷活動中,組織者的收入來源是入門費、培訓費、資料費或強行購買產品費用等,其核心商業模式是拉人頭,組建金字塔的商業架構,利用“旁氏騙局”來賺取巨額利潤。
《禁止傳銷條例》明確,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組織領導傳銷涉嫌犯罪
傳銷活動的推廣和獲利模式,往往伴隨著詐騙、偷稅漏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買賣外匯、非法集資、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各種涉嫌違法乃至犯罪的行為。
潘軼(律師):我國對于傳銷活動的打擊,除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之外,主要是依據刑法對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進行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8條則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可見我國刑法主要懲治的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但對一般參與者目前尚未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傳銷活動的推廣和獲利模式,往往伴隨著詐騙、偷稅漏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買賣外匯、非法集資、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各種涉嫌違法乃至犯罪的行為。
因此,傳銷的參與者還可能涉及其他一些行政處罰和刑法中的罪名,比如參與實施對其他傳銷參與者的人身控制,就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對其他傳銷參與者進行毆打,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