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亡 傳銷“頭目”獲刑十一年
發布: 2018-11-16 14:10:59 作者: 彭利兵 來源: 中國法院網

原業委會主任張某與小區業主李某積怨多年,張某一氣之下破口大罵,詆毀業主名譽。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起名譽權糾紛,判令張某停止侵權并于小區內向業主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均為同小區業主。被告張某系該小區原業委會主任,因該小區眾多業主認為張某擔任主任期間侵占業主利益,與多人積怨。2018年3月,在社區召開的業委會與業主矛盾協調會議時,被告張某在會上公然發表“小區里面誰是人渣,毒瘤,是的話也是李老頭”及“李老頭是當兵遣送回來”之類的言論,并承認“李老頭”系指原告李某。原告李某認為被告張某的行為系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使得小區居民、參會人員議論紛紛,造成原告李某名譽權嚴重受損,故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張某、向原告李某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同為小區業主,在鄰里之間產生矛盾時,應本著解決問題的原則去處理,但被告張某所發表言論,已經不屬于正常的爭論范疇,明顯帶有侮辱原告李某人格尊嚴、貶損其名譽的意圖。因參會人員眾多,該言論通過小區傳播,既會讓原告李某的自尊受損,也會帶來其社會評價降低等不利后果。故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認為被告張某發表的言論構成對原告李某名譽權的侵害。綜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為迫使他人加入傳銷,采取找工作之名將人騙入傳銷窩點后,以暴力、威脅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左右,張某按上級安排,將在江西撫州從事傳銷活動的20多名傳銷人員轉移至萍鄉發展。其作為該傳銷組織在萍鄉的最高領導,負責該傳銷組織在萍鄉的發展、管理,直接領導該傳銷組織三名“主任”。窩點傳銷人員以找工作為名騙他人來萍鄉之后以暴力、威脅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在將梁某、康某、吳某分別騙入該窩點后,強行搜走他們的身份證、銀行卡、現金、手機等物品。之后梁某、康某、吳某一直被控制在窩點內無法脫身,有專人進行看守,期間還進行體罰。
傳銷人員曾某、范某為迫使吳某加入傳銷組織,采用潑開水、罰做俯臥撐和扎馬步、踢打等方式對其進行體罰、虐待。同年12月13日19時許,范某等發現吳某身體出現異常反應,喊叫不應。20時30分許,二人將吳某送至某醫院,放在住院部大廳門口的靠椅上。20時48分許,醫院工作人員發現吳某已經死亡。經鑒定,吳某系間質性心肌炎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當晚,民警解救出梁某、康某。另查明,2018年3月9日,公安機關將張某抓獲歸案。
安源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等人為迫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某系傳銷組織在萍鄉的最高領導,起組織、領導、指揮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其作為傳銷組織管理人員,對同案犯范某等人非法拘禁致吳某死亡,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三被害人多日,可酌情從重處罰;對被害人梁某、康某有體罰、虐待情節,應當從重處罰等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結合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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