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騙入傳銷窩點,逃離時墜樓身亡
發布: 2018-01-27 10:30:48 作者: 佚名 來源: 澎湃新聞(上海)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高某、劉某、王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趙某先后加入“人際網絡營銷”非法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謊稱由“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產品(實際沒有實體產業、產品),成員繳納2800元購買1份份額即加入組織,再以婚戀、找工作為名誘騙他人發展下線非法牟利。該組織以家庭為單位租住一處,一個家庭由“主任”負責管理,“管家”協助主任,另有“黑臉”、“紅臉”、“白臉”等角色分工。租住處大門上鎖,窗戶釘死,以棉被隔音,統一采購生活用品,限制人員人身自由,日常的主要活動是“上課”、“洗腦”,使用手機聯系誘騙他人。被騙至傳銷組織內的新人在交納份額前被列為“考察對象”,由家庭成員對新人進行恐嚇、威脅,若激烈反抗會遭到體罰、毆打。考察期間由組織安排的“帶師傅”24小時看管,由其他家庭的“主任”對其進行“上課”、“洗腦”,直至新進人員加入該傳銷組織。
被告人高某系該非法傳銷組織無錫地區“業務經理”,系傳銷組織在無錫地址的總負責人,負責上傳下達及款項交接等事項,被告人劉某系“大主任”,除擔任家庭主任,負責租房、安排管家封閉房屋門窗等日常管理外,還管理著另外三個傳銷組織家庭;被告人王某某系家庭“管家”,負責管理大門鑰匙、保管手機、安排上課、值班等事項;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被安排為夜間值班人員,防止其他成員出現自殘、逃跑情況;被告人趙某系普通成員。
2016年6月9日,被告人趙某以見面培養感情為由將相親對象宋某某(女,29歲)騙至本市濱湖區明芳西路47號的一個傳銷窩點,隨即被推在墻上恐嚇、威脅,沒收手機。家庭主任楊某(另案處理)安排康某某(另案處理)作為宋某某的“帶師傅”,其余人員輪流值班看守宋。期間,宋某某要求退出時與楊某發生沖突,被王某某等人抱住按在地上,后被楊某罰四五天不許睡覺休息。2016年7月20日左右,宋某某被調至本市濱湖區華莊街道怡園新村某幢2號601室被告人劉某家庭,繼續被非法拘禁。2016年7月25日晚8時許,宋某某乘隙從陽臺窗戶逃離時墜樓身亡。
審判結果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劉某、趙某、王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為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結伙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認罪、悔罪態度,對被告人高某、劉某、趙某、王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判處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說理
“非法傳銷害人害己。傳銷的實質就是一種詐騙,是極少數人斂財的把戲,絕大多數參與者都是血本無歸,甚至有些人最后傾家蕩產。傳銷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殺熟”,參與者為了騙錢往往不惜將朋友、親戚,甚至父母、子女、配偶拉入傳銷泥潭,導致人與人間的信任度嚴重下降,極大地破壞了社會的誠信道德體系,造成妻離子散、親友反目成仇。有些傳銷組織為了逼迫新人參與傳銷,往往還采用威脅、毆打、非法拘禁的方式,嚴重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本案就是一起以非法拘禁方式強迫他人加入傳銷并致人死亡的案例。非法傳銷已成為社會的毒瘤,打擊傳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既要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普通民眾的防范能力、自救能力;又要加強打擊力度,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營造打擊傳銷、群防群治的良好社會氛圍,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同時還有嚴密法網,加大對傳銷組織的懲處力度,有力地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驗證碼: |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