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傳銷組織“云數貿”頭目一審獲刑
發布: 2016-07-07 09:39:57 作者: 蘭鈺燁 來源: 法制日報

記者近日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獲悉,廣西“云數貿”傳銷組織頭目李建英、龍大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和一年六個月,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和一萬元。
網上注冊股民會員發展下線
2014年3月,李健英、龍大清經人介紹加入“云數貿聯盟”,成為該網站的注冊會員,并開始推薦發展下線人員成為“云數貿”會員。
2014年6月12日,李健英、龍大清申請注冊成立廣西云健商貿有限公司,租用柳州市某賓館客房部一樓作為辦公場所,以“云數貿”公司廣西分公司的名義繼續發展“云數貿”會員。
該組織規定:交納人民幣500元會員費后,可以在“云數貿”公司網站注冊成為股民會員,獲得367份“云數貿”原始股份,每個會員可以得到一個賬號和密碼,用于在“云數貿”網站上查詢自己的原始股份,并稱在“云數貿”公司上市后就能夠交易股票、獲得分紅等。
股民會員可以發展下線人員加入“云數貿”,每發展一名下線人員可得到100元獎勵,發展兩名下線人員就構成一層,除了獲得200元的直推獎金外,還可以獲得對碰獎金300元。層層發展,以此類推。
李健英稱,“云數貿”公司并沒有取得股票發行資格,沒有股權證,電子股屬于“云數貿”公司的原始股,不是在國家金融機構買賣,是在自己公司的電子平臺上買賣。
龍大清稱,他主要靠發展“云數貿”公司的會員領取“推薦獎”獲利。他直接發展的會員大約有五六個,這五六個會員最后總共發展了大約200多人的新會員,他大約獲得1萬至2萬元總獎勵金額。
2014年12月1日,李健英、龍大清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辯稱屬互聯網商業運作新模式
據了解,“云數貿”是國內一種規模較大的傳銷模式。早在2013年9月,公安部公布的10個典型傳銷案例,其中就有“云數貿”。
2014年10月23日,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經偵大隊聯合工商、城管和特警等10多個部門,查處一家名為“云數貿”的公司。該公司誘惑市民購買原始股,因涉嫌新型詐騙及非法集資,7名主要涉案人員被抓。
法庭上,李健英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認可,辯護人對其作出無罪辯護,稱發展“云數貿”會員的方式屬于發展互聯網經濟商業運作的新模式,不是傳銷組織。龍大清對指控沒有異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二被告人利用互聯網平臺,以發展互聯網經濟、加入“云數貿”公司可以獲得原始股份并可以獲得分紅的名義,要求參加者以交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給予參加者只存在于網絡上的虛擬原始股份,并將參加者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不同層級,以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這是利用了互聯網形式的傳銷組織,而非發展互聯網經濟商業運作的新模式。被告人李健英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經核查,李健英、龍大清發展下線人數達52人,形成上下線層級在三級以上。
兩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健英、龍大清結伙組織、領導以加入“云數貿”公司可以獲得原始股份并可以獲得分紅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且組織、領導傳銷人員達52人,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龍大清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兩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于日前生效。
辦案法官介紹,所謂傳銷,就是直接或者間接以“拉人頭”的方式,按發展人員的數量為依據給予報酬。加入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而發展他的人獲取的“報酬”來自新入會員交納的入會費。由于傳銷本質上是通過發展下線實現財務的非法轉移和聚集,并不創造社會價值,參與者發展人數越多,得到回報越大,如果參與者不能介紹其他人入會,那么將只是付出沒有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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