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互聯網+領域法律案例 微信傳銷、刷單上榜
發布: 2016-05-13 09:01:35 作者: 黃濤 來源: 華商報


日前,一位青年之死引發人們對“百度競價排名”這一廣告營利模式強烈質疑,移動醫療廣告黑幕也公之于眾,付費推廣是否作屬于廣告,并受《廣告法》的監管成為議論焦點,互聯網法制安全受到監管部門和廣大消費者的關注。5月12日,華商報記者從中國“互聯網+產業”智庫——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了解到,根據其發布的《2015-2016年中國互聯網+法律報告》,總結了2015-2016年上半年互聯網+領域的法律現狀,發布了“年度中國十大互聯網+領域典型法律案例”:首例微信傳銷案、南京網絡惡意刷單第1案、聰明狗告淘寶天貓“屏蔽”索賠百萬、樂視919發貨門事件、全國首例眾籌融資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資詐騙案、“短融網”訴“融360”不正當競爭案、大眾點評狀告百度侵權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機預裝44個軟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戰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聯網+領域典型法律案例”。報告還統計發布了稅收新政、網絡刷單、互聯網金融監管、O2O外賣食品安全、專車新政、快遞實名制、攜程模式、跨境O2O體驗店、海外代購、手機行業門戶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聯網+法律關鍵詞”。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對華商記者分析,電子商務是經濟形勢的一種,理應受到與傳統經濟等同的法制對待,不論行業性規范準則和國家法制層面的監管都必不可少。
具體來看,“首例微信傳銷案”扒開了微信傳銷的真面目,自稱“亞洲催眠大師”的陳某也被繩之以法。對于此案例,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認為,在互聯網背景下傳統傳銷的隱蔽性,由于互聯網的方式進行傳銷,顯得人身強制性、洗腦、嚴密網絡等傳統辨識度較高的傳銷特征并不凸顯,但這并不意味該等行為便不構成傳銷。
2016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網絡刷單黑幕,報告將“南京網絡惡意刷單第1案”作為典型案例入選。一名淘寶店主為打擊競爭對手,雇人瘋狂購買對方產品,惡意“刷單”1500多次,最終觸發淘寶自動處罰機制,造成對手蒙受損失19萬余元。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在十大典型案例中,僅互聯網金融類案例就有3例,眾籌、P2P均被點名。2015年互聯網金融跑路等問題頻發,其中“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資詐騙案”為典型的非法集資案受到關注。翁某、楊某通過“雨滴財富”P2P平臺發布虛假的借款標的,以月息2-3分的高息為誘餌,吸引全國各地網民參與“投資”,截至案發,“雨滴財富”P2P平 臺共注冊賬戶565個,吸收資金5100余萬元。
同時,稅收新政、網絡刷單、互聯網金融監管、O2O外賣食品安全、專車新政、快遞實名制、攜程模式、跨境O2O體驗店、海外代購、手機行業門戶是“2015-2016年度十大互聯網+法律關鍵詞”。以滴滴出行為代表的“共享經濟”以及“專車新政”也被入選典型關鍵詞。
據中國電子商務投訴與維權公共服務平臺監測數據顯示,近年來手機行業門戶頻頻被爆欺詐,涉及的金額少則數千多則數十萬,關鍵詞購買問題頻頻被投訴詐騙。在所有的對“手機行業門戶”的投訴中,指向移動電子商務運營企業“充滿誤導”的會議營銷,比如某些企業假借官方機構、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會議營銷,并對購買產品的效果、收益進行虛假承諾,誤導中小企業與其簽訂合同。對于一直游離于法律紅線邊緣的手機行業門戶也成為該報告的關注焦點。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作為國內較早推出的移動電子商務模式,“手機行業門戶”這一商業模式在我國處于萌芽階段,在前景及相關規定尚不明晰之時,被部分商家利用,肆意炒作,這不僅造成中小企業者損失,也給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如果消費者要競價購買關鍵詞,必須提供該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與關鍵詞相關的合法的資歷證明等證件才能參與購買。而某些公司在出售關鍵詞時,不審核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資質。
整體來看,我國移動電子商務發展尚不成熟,還有較長一段路要走。目前手機行業門戶所存在的關鍵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市場秩序難以得到規范,只有加快建立相關市場規則和法律,才能保障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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