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傳銷活動穿“新衣”
發布: 2016-05-03 09:11:00 作者: 盧志堅 鄧凌原 王績偉 來源: 檢察日報

國家工商總局近日發布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一些傳銷組織以所謂“微商”“電商”“多層分銷”“消費投資”“旅游互助”等名義,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發展人員形成上下線關系,推銷產品和服務,從事傳銷活動。來自江蘇省泰州市檢察院的一份調研也表明:2012年以來,泰州檢察機關一共辦理涉及傳銷的刑事犯罪案件23件48人。其中,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13件26人,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傳銷案件呈現出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犯罪手法不斷翻新。
“家庭式”模式盛行
舉辦講座、組織培訓,通過“精英”們講述勵志故事進行洗腦教育,從而發展下線,這種老套的傳銷模式如今已經被拋棄。為了逃離打擊、便于管理,犯罪分子如今更熱衷的是一種“家庭式”傳銷模式。
他們將組織成員劃分為若干個“家庭”,每個“家庭”一般有10人到20人左右,通過租住房屋作為傳銷網點分散在各地,并在某個地方設置總代理,進而形成全國的網絡。在“家庭”內部,一般有家長、管家、業務員等多個層級。每個“家庭”人員組成并不固定,不定期進行調整,不同“家庭”之間還會按照上線統一調配進行業務往來。傳銷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與“家庭”成員不直接接觸,嚴格按照層級逐級下發指令,且多用代號聯絡。
2014年,泰州市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非法傳銷案,吳某伙同他人在泰州下轄的靖江市設立“家庭式”傳銷窩點7個。作為該傳銷團伙的領導者之一,吳某化名“方彥”,平時極少露面,只在“家庭”成員交納費用購買產品時才現身,收完錢后立即離開,底層人員根本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和去向。
“這種‘家庭’式傳銷網點分布廣、人員不固定、與上級‘隔離’,導致公安機關偵查難度非常大。即便個別‘家庭’被查處,僅能抓獲層級較低的人員,高層級的領導者難以到案。”辦案檢察官說。
暴力化傾向嚴重
戴某是一名29歲的農民工,2012年8月13日,他被網友騙至泰州市海陵區某傳銷“家庭”,這一進去,他再也沒有機會出來。
由于戴某堅決拒絕加入傳銷組織,“家長”王艷艷立即招來“家庭”骨干成員對其進行“開導”——潑冷水、扇耳光、用毛巾堵住嘴巴,用腳猛踢、猛蹬肢體及胸部,致其當場昏迷。
事后,昏迷不醒的戴某被送至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戴某系因鈍性物體及較大外力作用于胸前致心臟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在另一起非法傳銷案件中,被害人盧某在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24天后,因不堪忍受毆打、侮辱從5樓跳下。后經靖江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盧某構成重傷二級。
近年來,由于法治宣傳的不斷深入,傳銷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已廣為人知。被害人被騙后,往往第一時間便能識別出傳銷組織的性質。如此一來,犯罪分子再通過“上課”、非法拘禁等形式進行“洗腦”已較難達到目的。一些傳銷組織為迫使被害人加入,實現斂財的目的,開始對被害人實施毆打、體罰、威脅等,迫使被害人交錢購買所謂“產品”,轉變為搶劫行為。
“這種暴力行為一旦升級,極易引發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辦案檢察官介紹說,“更有甚者,一些骨干分子煽動參與者暴力抗法,甚至襲擊、毆打執法人員,有些傳銷組織案件實質上已經符合黑惡勢力性質組織犯罪的基本特征。”
與非法集資“水乳交融”
為了掩人耳目、降低成本,一些傳銷組織不再使用傳統的實物商品傳銷模式,而采取股份制、份額制等概念混淆視聽,使被害人看不清其違法犯罪的本質,更具有欺騙性。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興起,有的傳銷組織開始冒用互聯網金融概念,眾籌、P2P等一些時髦網絡金融術語成為“上課”“洗腦”的重要內容。一些被害人由于缺乏基本金融知識陷入圈套。而這種“空手套白狼”的行騙模式,非法占有目的明顯,往往構成侵犯財產型犯罪,有的還涉及到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犯罪。
“這兩年,非法傳銷與非法集資犯罪手段交織,社會危害性和影響巨大。”淮安市清浦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韓璐說,在香港大道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一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急于掙錢,改變自己經濟拮據的心理,通過非法集資的方式,鼓勵親朋好友之間相互發展下線。犯罪分子一般通過網絡發布虛假信息,以投資為名,通過入門費和投資返利的方式運作,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法網有待進一步織密
“由于傳銷犯罪立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傳銷犯罪法網還有待進一步織密。”泰州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表示,2009年,刑法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013年,“兩高”會同公安部就該罪名的法律適用作出了詳細解釋,這對于打擊此類犯罪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打擊的對象不能僅限于組織者、領導者。隨著傳銷犯罪手段趨于隱蔽,傳銷人員反偵查能力不斷增強,處于傳銷組織“金字塔”頂端的組織者、領導者很難被查獲。而組織者、領導者畢竟是少數,對于數量眾多的積極參加者如何處罰、如何定罪等有較大爭議。
如今一些傳銷組織結構松散、與上線聯系不夠緊密、內部成員關系復雜,層級和人數認定較為困難。但法律規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才對組織者、領導者予以立案追訴。泰州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多起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均因認定層級和人數存在較大障礙,最終改變定性或作撤回處理,導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比率并不高。
另外,對于積極參加者的行為如何評價,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的難點。越來越多的積極參加者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被害人購買“產品”的非法斂財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但這些積極參加者多是由被害人轉變而來,犯罪動機復雜,如何處理是個法律難題。(盧志堅 鄧凌原 王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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