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云數貿聯盟網”案看網絡傳銷本質
發布: 2016-04-06 09:07:56 作者: 朱玲 來源: 中國工商報


2014年9月12日,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工商局接到舉報,稱張某以購買云數貿原始股的名義介紹發展會員,涉嫌傳銷。經查,初步認定當事人涉嫌傳銷犯罪,并于2014年9月23日將該案移送至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處理。經婺城公安分局對該案進行審查,認為不應對張某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3月24日將該案移交給婺城區工商局處理。
經查,當事人自2013年11月加入云數貿組織后,依托“云數貿聯盟網”平臺(云商聯盟網站和云數貿董事盤)介紹發展下線會員。
當事人發展會員及非法牟利模式如下:
該平臺分為普通會員、公司股東、董事三級,成為會員首先要通過云數貿網站使用人民幣購買電子幣。使用500電子幣購買原始股才能成為會員,獲得會員賬戶;成為會員后,用5000電子幣購買股東盤則成為股東;成為會員后,用50000電子幣購買董事盤則成為董事。
成為董事會員后,與被發展的董事會員形成上下線關系,每個董事會員可以直接安置2個下線,超過2個下線則以推薦會員身份,將下線安置在其他未滿2個下線的董事會員下面,該董事會員為所發展會員的安置會員。董事會員通過發展下線計算和獲取報酬,主要有直推獎、層碰獎、點碰獎、登陸獎、流量獎、活躍獎等。至案發,張某實際發展下線5人,虛擬層級達11層,共計獲利達695560電子幣,但沒有實際兌換成人民幣。
婺城區工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萬元。
本案是一種新的股票型網絡傳銷案。傳統的傳銷具有組織嚴密、行動詭秘、殺熟、編造暴富神話、洗腦、高額返利、商品道具、價格虛高等特征,已被很多人所熟悉。與之相比,網絡傳銷具有四大特征:
虛擬性更強。本案中,要成為會員首先要通過云數貿網站。說到底,電子幣就是一個虛擬的道具,還設立直推獎、層碰獎、點碰獎等獲取電子幣,刺激入局者發展下線,至案發當事人虛擬層級達11層,這些付費方式都是網上支付,完全“電子商務化”。
更具欺騙性。本案中云數貿以入股融資獲利,在網絡平臺選擇兌換自己喜歡的品牌實物。有人算了一筆賬,活動章程規定,即使沒有拉人加入,每年依然可以收入720元;又規定把云股票賣了以后5%是手續費,25%是重新入股費,剩下的自動兌換為消費幣隨意支配。照上面講的一年720元,除去那些費用,收益只有504元,一年才賺4元,這豈不是白干?當然入局者不可能這么做,入局者會不由自主地想盡辦法發展下線。發展一人,云數貿又多了500元現金收入,而入局者獲得的只是消費幣。傳銷組織打著“以合作運營商(P)為紐帶,整合廠家(B)產品資源和商家(B)吃、住、游、樂、購等消費資源,當會員消費后產生積分,消費增值來鎖定消費者(C),同時幫助生產廠家銷售產品,幫助商家增加營業額的數貿網BPCI模式”的旗號吸引人,掩人耳目,遮蓋其發展會員(下線)牟利的本質。
隱蔽性強。傳統傳銷一般都是找親朋好友“殺熟”,大伙兒聚在一起培訓、洗腦,雖隱蔽,實則招搖。本案中,當事人設立登錄獎、流量獎表面上看似乎是提高點擊率、增加業務量,其實只是幌子,要求加入者必須交錢才可登錄,而一般正常網站是不設這個門檻的。這其實是變相收取入門費,實質是掩蓋其發展會員或下線牟利的本質。
無論違法者怎樣花言巧語、手段翻新,都離不開拉人頭、牟暴利這個傳銷欺騙本質。金華市婺城區工商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20萬元的處罰,是準確而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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