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懲治傳銷類犯罪難題需從三方面入手
發布: 2016-02-19 09:20:54 作者: 張紅霞 李勇 來源: 正義網-檢察日報

因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得較為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傳銷類犯罪的情節、立案標準、量刑標準往往難以準確把握。從湖北省棗陽市檢察院近年來辦理此類案件情況來看,主要遇到以下問題:
對傳銷類犯罪主體、情節嚴重、量刑標準缺乏具體的認定標準。比如,對何為情節嚴重,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再比如,該罪的犯罪主體范圍過小,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僅規定對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進行追訴,而積極參與傳銷活動者卻被排除在刑法規制的范圍之外,不利于懲治此類犯罪。而對于量刑起點,酌定情節如何確定,也難以把握。
對傳銷類犯罪取證難。近年來,傳銷活動由傳銷有形商品轉為利用互聯網等高科技手段傳銷無形商品,傳銷組織也漸漸依托于網絡:一是整個組織虛擬化,組織結構十分松散,傳銷人員之間往往以代號、化名形式聯絡,對上線人員難以查明。二是傳銷人員流動頻繁,外來人口居多,活動區域廣,偵查難度較大。三是傳銷人員非法獲利數額、資金流向因人員眾多、賬戶混亂、轉移頻繁而難以查明。
對傳銷人員抓捕難。傳銷類犯罪具有組織性,且不分地域,往往在全國乃至海外進行活動,輻射范圍廣;人員眾多、流動頻繁,活動場所較隱蔽;層級分明,層次越高隱蔽越深。要想抓捕傳銷類犯罪嫌疑人,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警力、物力和財力,而當前公安機關普遍警力有限,案多人少,難以應對。
要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完善司法認定標準。在立案標準上,不僅對組織者、領導者予以立案追訴,還應當將積極主動參與傳銷活動者也納入追訴范圍。傳銷組織具有金字塔式的結構模式,處于最頂端的組織者、領導者往往是少數,且隱藏較深、行動詭秘、難以查獲。而真正在傳銷組織中發揮主力軍作用的是積極參與者,他們往往負責介紹、誘騙甚至強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不僅主觀惡性深,而且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應將此類人員納入追訴范圍。在量刑標準上,應設置不同標準的量刑幅度,依據其在傳銷活動中所起的作用、發展下線的人數情況、獲得非法利潤的數額情況、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對量刑標準進行細化,并綜合以上因素確定判處罰金數額。在情節嚴重標準上,可根據傳銷活動犯罪特點及危害性進行設置,如根據傳銷犯罪非法所得數額大小,根據其在發展下線人員過程中是否實施了毆打、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為,根據發展的層級多少、發展的人員數量多少等因素來確定情節嚴重的標準。
建立社會治理防控機制。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管理,建立由社區牽頭,綜治、公安、司法等部門相互配合,以進行核查登記、法治教育、思想動態等為工作內容的重點人員(尤其是流動人口)防控機制,定期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及時掌握思想動態,發現傳銷苗頭,及時將傳銷犯罪遏制于萌芽狀態。建立以公安牽頭、社區聯防為重點的治安巡邏、聯防聯控機制,加大對出租場所巡邏聯防的頻率和次數,有效防范和處置傳銷犯罪活動。
全力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形成以公安機關為主,工商、行政、金融、通信、宣傳、監察部門等積極配合為輔的打擊合力,堅持狠打傳銷組織者、領導者,徹底摧毀傳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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