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微店成傳銷工具 浙江臨海查處利用微信從事傳銷案
發布: 2015-12-09 12:32:18 作者: 佚名 來源: 中國工商報

今年9月9日,浙江省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巾山工商所執法人員在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王某進行授課涉嫌搞傳銷。同日下午,執法人員對王某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貨架上擺放標有“蓮之養生態型女士健康保養品”及“蓮之養生態型男士健康保養品”的空盒,并在該場所發現王某發展的會員登記簿、會員層級網絡結構圖及其使用的交易網站。
據王某交代,其是山東保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白金微店、“蓮之養”衛生用品的浙江省臨海市總代理,按照保姿公司的制度規定發展會員。保姿公司規定,一次性購買3980元公司產品可以成為金會員,一次性購買7960元公司產品可以成為白金會員,成為金會員后可以在微信中開設金微店,成為白金會員后可以在微信中開設白金微店。保姿公司同時規定,成為金會員或者白金會員后推薦別人發展成新的金會員或者白金會員可以享受兩種獎勵:一是培育獎,各按一定比例提成。上級會員可獲得下面幾代會員的培育提成獎。二是團隊獎。會員發展下面10代會員,可以獲取10代所有人銷售業績5%的獎勵。
今年3月初,王某向保姿公司購買了價值7960元的10盒“蓮之養生態型女士健康保養品”和5盒“蓮之養生態型男士健康保養品”,獲得白金會員資格,并開設了微店,成為該公司在浙江省臨海市的總代理,發展其下級微店。王某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上述“蓮之養”衛生用品,在經營過程中,王某按照公司規定積極將其顧客發展成為公司會員,指導這些會員繼續發展下線會員。截至案發,王某直接和間接介紹發展了6代、24名會員,這些會員之間形成了上下線、多層級關系,王某銷售“蓮之養”衛生用品總計23.1238萬元、獲利4378元。
臨海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構成傳銷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王某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378元,并處罰款50萬元。
辦案人員談體會——
巧發現善取證是查辦微信傳銷案的關鍵
發現案源是辦案的前提,固定證據是辦案的關鍵。微信傳銷依托微信虛擬網絡運行,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如何發現線索、如何調查取證是查處微信傳銷案件的難點。
抓住培訓環節發現案源
微商以個人名義為主,通過在朋友圈發放產品的介紹及產品的使用效果來銷售產品,且朋友圈是一個封閉的圈子,沒有加入朋友圈就不能看到微商所發的內容。如果微商不通過培訓會等形式進行活動,辦案人員就難以發現其違法行為。
此案是辦案人員從微商培訓的蛛絲馬跡中發現的案源線索。辦案人員在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王某在進行“微商”培訓。從表面上看,這次會議培訓是一次正常的營銷培訓。但辦案人員出于職業敏感,不放過任何細節,對培訓會的培訓內容進行仔細檢查。辦案人員在王某的筆記本中發現了多層次營銷架構記錄,又在培訓會員的記錄本中發現分級代理的記錄。經過對兩個方面的記錄進行綜合,辦案人員初步判斷王某涉嫌假借“微商培訓”名義搞傳銷,遂對其立案調查。
多方突破收集關鍵證據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了“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根據此規定,要認定王某構成傳銷行為,辦案人員必須突破上下線關系,取得“團隊計酬”的證據。
經過辦案人員詢問,王某交代其是山東保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商,通過公司網站購買產品及計算積分,并按照該公司的獎勵制度發展下線。
獲此線索,辦案人員兵分兩路。一路辦案人員對王某的實體店進行檢查,從現場查獲其發展會員的資料及獎勵制度等間接證據。另一路辦案人員立即赴山東調查取證。但當辦案人員趕到時,保姿公司矢口否認認識王某,稱沒有銷售產品給王某。辦案人員對該公司的現金賬目及財務資料進行查看,也未發現產品銷售給王某的痕跡,且上述網站在調查期間已無法使用。至此,保姿公司是否是王某的上線,無法認定。案件調查一度陷入僵局。
經過仔細分析后,辦案人員發現,王某根據保姿公司的規定,通過組織并發展他人認購一定金額的“蓮之養”衛生用品發展下線會員,在會員之間形成了上下線、多層級關系,并以下線會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會員獎金牟取“培育獎”和“團隊獎”。保姿公司雖未支付現金獎勵,但該公司將會員賺取的積分轉換成貨物代替獎金發給會員,由會員進行銷售,賺取現金。
辦案人員調轉調查方向,從王某的下線尋找突破口。辦案人員對案情和涉案人員的背景進行全面分析,從中選取當事人發展的比較容易突破的一條下線,進行集中攻關,向其剖析傳銷的危害。最終,這條下線人員愿意配合調查,辦案人員最終固定了“金字塔”上下線關系和團隊計酬的證據,為案件的順利定性奠定了基礎。
梳理上下線關系
違法經營額和違法所得是衡量傳銷規模的一個重要因素。本案當事人是個人經營,沒有記賬習慣,給案件調查造成困難。然而,辦案人員在初步判斷此案涉嫌傳銷時,就在案發的第一時間,從微信傳銷、網絡交易的運營模式入手,登錄當事人營銷架構記錄本記載的商務網站,梳理出當事人和上下線會員的交易關系、交易記錄、提成獲利等信息,并進行截圖打印,為最后確定違法經營額和違法所得提供了依據。
微信朋友圈和微博、論壇等社交工具最大的區別就是隱私性,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營銷空間。利用微信搞傳銷案件發現難,需要對多方面獲得的案源進行分析,細致收集、固定傳銷證據,這樣才能有效查處微商的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遏制微信傳銷需多方協作
由于微信的封閉性,查辦微信傳銷案存在發現難和取證難的問題。工商應聯合公安機關、相關運營商,對于運營商提供的大數據進行分析,建立微信傳銷黑名單和關鍵詞數據庫,切實提高傳銷案源的發現率,提升固定相關電子證據有效性
在當今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互聯網+”已經成為經濟發展新模式和新常態,各類電商如雨后春筍般發展。傳銷也乘機綁上“互聯網+”的概念,披上加盟會員、商品分銷、開設微店等合法的外衣,通過朋友圈鼓吹一夜暴富理論,誘騙朋友圈里的親朋好友搞傳銷。
本案當事人通過組織并發展他人認購一定金額的“蓮之養”衛生用品,并通過個別談話和集中授課指導會員繼續發展下線會員,在會員之間形成上下線、多層級關系,而且以下線會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會員獎金,牟取“培育獎”和“團隊獎”,這是《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傳銷行為,不是合法的營銷行為。
微信傳銷作為一種新型的傳銷模式,具有廣泛性、互動性、隱蔽性。通過分析近年來各地查處的微信傳銷案件,我們不難發現,有實物的微信傳銷模式普遍具有以下特征的分級代理制度:一是做代理無需加盟費用,直接購買貨物就可以成為代理商;二是品牌代理有多個層級,拿貨越多層級越高,而最高等級的代理商則需要一次拿貨數萬元以上;三是成為代理后,就可以發展次級代理,也就是俗稱的下線。各個層級的代理拿貨價格不同,賺層級差價得到的收入要遠高于直接銷售,越高級別的代理依靠發展下級代理獲得的收入越多。
在查辦此類微信傳銷案件時,執法人員應依法分析案件性質,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以確定其違法本質。簡而言之,考察是否涉嫌微信傳銷,只需確定其行為是否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交入門費”,即要求交納一定資金或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獲得加入及發展下線的資格;二是“拉人頭”,要求發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線的層級關系,并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所交納的資金或者銷售業績為計算報酬的依據。
本案的發現主要歸功于辦案人員在日常檢查時對細節的重視。如果當事人沒有進行線下的“微商培訓”,而是一切發展人員、培訓活動都采用微信等線上模式進行,那么單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現有的技術手段,很難發現案件線索和固定有效證據。因此,要從源頭上發現、遏制微信傳銷,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與公安機關加強協作,并取得相應運營商的配合,開放數據,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定期開展線上檢查,及時發現案源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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