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互聯網+”打擊網絡傳銷
發布: 2015-10-28 09:22:55 作者: 王琳 來源: 廣州日報

大連警方近日向媒體披露,2015年8月,大連警方快速出擊,一舉破獲全國首例利用微信實施傳銷謀利的特大網絡傳銷案,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
屢禁不止的傳銷,就如百足之蟲,死而不僵。新媒體工具和警方打擊力度的稍有松懈,都有可能讓這條百足之蟲破土而出。當然,網下的傳銷也依然在潛滋暗長。只是在輿論的關注度上,它并不如微信傳銷這么有“新”聞價值。報道熱衷于追逐新類型案件,這也符合傳播的特征。
根據警方的通報,大連這起微信傳銷案因參與門檻低、返利高,微信平臺推廣,發展速度非常迅猛,僅半個月便吸納會員64.4萬人,其中已繳費會員16.3萬人,涉案金額高達170多萬元。會員不僅遍布全國所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港澳臺地區,甚至發展到境外多個國家。
從這些信息當中,不難看出微信傳銷濃厚的網絡烙印:跨地域、屌絲經濟、病毒式傳播等等。這似乎在表明,如今連傳銷也傍上了互聯網。但犯罪行為和犯罪工具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微信作為一款網絡社交媒體工具,在給用戶帶來方便的同時,不可避免也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微信傳銷大案的出現,微信本身并不是罪魁禍首,更不能因噎廢食將矛頭指向作為工具的微信。
如果去除“微信傳銷”的標簽,這起傳銷大案的法律爭議應該并不大。它給我們的警示更在于,如何從微信傳銷的特點出發,去發現犯罪、并及時進行依法處置。換言之,傳銷人員都上著網、用著微信,偵查機關的犯罪發現機制也應緊跟傳銷人員的步伐。犯罪在哪里,偵查機關的腳步就要踏向哪里。傳銷傍上了互聯網,對傳銷行為的發現、對傳銷犯罪的預防和打擊也應當傍上“互聯網+”。
就如媒體報道的那樣,大連這起微信傳銷案的破獲,是“在騰訊公司的配合下,專案組充分發揮技術優勢”而取得的戰果。這說明,微信的運營商對于案件的破獲,也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盡管我們不能將微信上的犯罪行為歸咎于運營商,但運營商也有責任和義務對其運營產品上的犯罪進行監控與研判,并通過技術手段強化犯罪預警與犯罪發現,以確保微信犯罪活動能夠及時從企業發現轉向刑事司法程序。
對于廣大微信用戶,運營商也有責任就受監控的疑似犯罪行為發生或發展時,在道義上盡到提醒責任,明示用戶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犯罪預防絕不是警方一家的事,也不單純是政府的事。用戶、運營商、法宣部門以及其他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都應攜起手來,充分運用“互聯網+”等手段,為構建一個有效、協同、可預見的網絡犯罪預防機制和監管機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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