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之聲:聚焦消費者退換貨和退出機制
發布: 2014-07-13 22:34:52 作者: 佚名 來源: 直銷道道網輿情監控室

今年5月,直銷道道網接到兩例安然納米經銷商投訴案件,都反映在退換貨以及退出環節遇到困難。
2014年1月某經銷商通過他人介紹加入某企業,交17000元購買產品入會。在5月份該經銷商要求退單,并列出產品退貨清單為20478元,介紹人承諾退單。但是在退款單時間已到時,介紹人不予退款,表示需要該經銷商找公司。最終,該經銷商在企業的招商會上找到此介紹人要求退款,介紹人以扣除公司贈送2000元產品,外加不明所以的相關費用,僅退還給經銷商14200元。目前 ,該經銷商正到處尋找媒體以及相關部門幫助解決問題。
暫且不論該經銷退換貨、退出的程序是否走對,通過這一事件,卻反映出經銷商法律意識淡薄,也體現了企業在落實直銷商退貨、退出制度方面所存在的不足。
在信息披露網站上,直銷道道網調查了44家拿牌企業披露的內容,發現無論是規定產品退換的時間,允許退換的產品的條件,還是在產品退后相應的扣除收益制度,直銷商退出的條件、推銷合同等等都有所不同,條約明細不一,這些都可能導致直銷市場的混亂。
1、消費者/經銷商退貨問題:產品退換牽涉到經銷商獎金分配
雖然《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經銷商在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要求換貨和退貨,并且企業、分支機構、服務網點或者直銷員須在七日之內,按要求辦理退換貨。而且新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七天后悔權。
在信息披露網站上,90%的企業將產品退換的時間限定為30日,還有企業將時間限定為60日,90日,在這段時間內,如果產品未開封,有的企業規定可以無條件退換。
但是在“消費者”退回產品的情況下,對于已參加薪酬結算的退貨申請,公司可以在扣除已支付的獎金后將退貨款項予以返還。有經銷商表示,如果企業獎金結算日結日發,或者日結周發,消費者在一天之后再退貨,企業已經結算了,規定要扣除70%的收益,其中,消費者本人要承擔10%(有的企業扣除消費者本人產品的50%),相關的銷售者也會相應扣除,總共承擔60%。如果用的是雙軌制,需要承擔損失的經銷商并沒有享受到產品帶來的收益,這樣就更容易引起經銷商、消費者的利益不平等。
2、經銷商退出問題:經銷商缺乏話語權
《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后,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在法律上明確了直銷員也可以有一定時間的冷靜期。也就是說,直銷企業不能強拉人員進入它的直銷隊伍,直銷人員本人有權作出是否與企業繼續合作的決定。
從條例可以看到,條例只對經銷商退出時間做了規定,但是,更多的推出環節卻沒有更加清晰明確的細則。由于很少有直銷企業是零門檻加盟,經銷商加盟必須購買一定的產品,為了獲得獎金收益,除了可能囤積大量的產品,在硬件投入上的花費更大。一旦經銷商要求退出,終止直銷人員契約時,公司能否返回經銷商投入的成本成為一大難題,直銷難民也很有可能因此產生。
有企業規定,如果退出的經銷商的產品在30日但未超過60日的,產品未開封的,可以退貨。但是有的企業表明只能退百分之八十,還應扣除與退回的直銷產品有關的且已向該直銷員支付的傭金,而有些企業在推銷合同上根本就沒有提及經銷商退出,如何處理產品。
另外,由于經銷商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勞動合同,而是推銷合同,他們之間是較松散的合作關系,企業可根據直銷管理條例,或者企業自定的條件,自行解除與經銷商的合約,這樣也導致經銷商一定程度上缺乏話語權。
從上可知,退換貨、退出機制存在太多的不確定性。表面上看,直銷管理條例提到了產品和經銷商退出機制,企業各家也制定了條約,但是其模糊性、主觀性導致企業與經銷商的矛盾時常發生。
但是從另外一面來看,到底是一紙空文,還是經銷商沒有弄清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直銷道道網輿情監控室發現,直銷行業確實存在一群“法盲”,不了解企業的規章制度,不關心政策法規,導致發現問題時不知所措。
直銷道道網輿情監控室認為,企業與經銷商之間本來并非雇傭關系,經銷商作為企業的合作伙伴,應該在企業義務提供透明信息的情況下,盡可能了解企業的章程和自己的權限,及時與企業溝通,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既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也以理性的方法推廣市場,以理性的手段維護個人權益。
而作為相對處于優勢地位的企業來說,企業的盈利直接來源于經銷商,如果得不到經銷商擁護,經銷商群體不穩定,企業的業績、聲譽都會受到極大的傷害,因為企業的負面丑聞往往來源于自家經銷商的曝光。所以企業也應該意識到保護經銷商權益的重要性,應該制定明確合理的規章制度,明確合作準則,以及經銷商的權利、義務,不要鉆法律的空子。
如此,企業與經銷商才不會陷入兩難的局面,行業也擁有了規范的市場秩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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