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直企變更產品說明和培訓員備案審核監管通知
發布: 2014-06-06 11:02:11 作者: 商務部 來源: 商務部


【發布單位】商務部辦公廳
【發布文號】商辦建函[2010]392號
【發布日期】2010年6月4日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核監管職能,提高效率,現就直銷企業調整直銷產品和直銷培訓員各案的審核監管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直銷企業調整直銷產品
(一)已經獲準從事直銷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直銷企業)調整直銷產品,由直銷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直銷企業提交的擬調整的直銷產品標準說明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直銷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向商務部提交審核意見表(標準格式見附件1)。商務部將產品名單及生產廠家上網公示,如5天內無異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下批文并應將審核材料存檔。
(二)直銷企業可依法律規定以直銷方式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得直銷委托加工的產品。
母公司系在直銷企業中擁有超過51%的股權,并對直銷企業的生產及產品質量控制具有決策權的直銷企業的投資方。控股公司系指直銷企業在該公司擁有超過51%的股權,并對該公司的生產及產品質量控制具有決策權的直銷企業所投資企業。
直銷企業應提供上述關系的書面證明材料。公司、企業的登記材料可以是復印件。
(三)直銷產品范圍見商務部 工商總局2005年第72號公告。直銷企業應對擬增加的直銷產品范圍和標準做出說明,并提交下述材料:
1、直銷企業申請增加直銷產品,如系直銷企業自產產品,應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向直銷企業頒發的下述證件復印件:
(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2)直銷企業申請直銷化妝品的,還應提供藥品監督部門頒發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如系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同時提供衛生部頒發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
申請直銷的化妝品應屬于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中明細部分所列類別及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中生產項目部分所列類別。
(3)直銷企業申請直銷保健食品的,還應同時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4)直銷企業申請直銷保潔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廚具的,還應就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做出說明,提交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標明的檢驗申請單位應與擬直銷產品生產廠家名稱一致。
2、直銷企業擬從境外進口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產品從事直銷的,應提供國內主管部門出具的進口產品符合國家標準的批準文件。
(四)直銷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審核通過,直銷企業可在已獲準從事直銷的行政區域內銷售。有地方強制性標準的,經審核符合該地方標準,可在已獲準從事直銷的該地方所轄行政區域內直銷。
二、關于直銷培訓員備案
直銷企業調整直銷培訓員的備案事宜由直銷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向商務部提交備案表(標準格式見附件2)。商務部在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公布直銷培訓員的姓名、性別、培訓員證號等信息。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審核材料存檔。
三、其他工作
直銷企業應當按照《直銷企業信息報各、披露管理辦法》,加強信息報備、披露,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檢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直銷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直銷企業披露的情況加強監管。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遇有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聯系。
本通知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商務部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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