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律師談《英雄之戰》:切勿隨便定義“傳銷“
發布: 2014-03-28 08:50:35 作者: 佚名 來源: 21CN股票


3月影壇可謂風生水起,《英雄之戰》、《白日焰火》、《警察日記》等國產影片紛紛試水,搶占票房蛋糕。相互競爭本來是一件好事情,但異軍黑馬《英雄之戰》意外打敗了兩部獲獎影片《白日焰火》和《警察日記》。
為此,有媒體報道稱,該片存在內部預購票房、片方包場等“自買自銷”行為,并且認為這種營銷模式有傳銷嫌疑。對此,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局市場處周寶林處長表示:“這樣的營銷方式不能說是嚴格意義上的傳銷,也不能說鉆了制度的空子,算是一種全新的影片營銷模式”。
為了解該種銷售模式到底是不是傳銷行為,記者采訪了江蘇中盟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瞿東亮。
瞿東亮表示:“《禁止傳銷條例》明確規定,傳銷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而此次媒體所說《英雄之戰》自購票房贈送自家經銷商的行為,關鍵點就在于這個“贈”,贈票觀影既未收費,也未藉此發展“會員”,既未因贈票觀影而產生報酬,也未因此謀取非法利益。何來的傳銷之說?”
“此外,僅因為《英雄之戰》片方與直銷企業存在關聯,就武斷地將‘涉傳’的帽子扣過去,且不談這究竟是商業行為,還是媒體人自身對于傳銷模糊定義造成的誤會,僅是如此輕易地定義某種行為為“傳銷”,對于和諧社會,穩定發展也不利。這種亂扣帽子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也為有違法嫌疑。” 瞿東亮說。
傳銷害人,也正因其害人,才更需要認清其本質。隨意地將“涉傳”的臟水潑向一部影片,無論于情于理都無法服眾。若原本對于“傳銷”的概念就不清楚的無辜民眾接受了這些偏頗的定位,日后將更無法辨識真正的傳銷,或將因此蒙受損失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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