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通過多層次傳銷“專法” 不招募無行為能力人
發布: 2014-01-16 09:37:22 作者: 未知 來源: 華夏經緯網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違“法”處7年以下徒刑,得并科新臺幣1億元罰金。
據報道,臺“行政院”提出的說明指出,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由“公平交易法”與其授權訂定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范,但市場競爭和傳銷行為管制性質不同,且“不法”的變質多層次傳銷往往造成嚴重社會問題,有必要另立“專法”加強管理。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方式;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劃或組織前,應告知傳銷事業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等,不得隱瞞、虛偽不實。
傳銷收入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傳銷商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相關規定可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主管機關應指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保護機構得向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于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后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商品,并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款項。
若訂約日超過30日,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并要求退貨,但持有商品自可提領日起算超過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在契約終止生效后30日內接受退貨,并以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持有商品。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式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方式進行;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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