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將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直企除外
發布: 2013-12-26 11:28:46 作者: 任重遠 來源: 云南信息報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等改革9個月后,《公司法》相關條款的修正案進入立法程序。除金融機構、勞務派遣企業等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注冊資本實繳制的企業,取消一般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2月23日到28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公司法》等7部法律的局部修改被列入討論議程,并有望一次通過。修正案草案刪去了現行《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及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百分之三十的規定,不再要求公司股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投資公司可以為五年)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此外,股東繳納出資后不需驗資,營業執照不再登記實收資本,股東出資證明書也不再載明出資額。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向常委會說明,上述修改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激發中小投資者的創業活力,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要求。在取消一般性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同時,草案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某些企業實施注冊資本實繳制度的規定予以保留。
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放心保)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具有準金融機構性質的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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