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銷跨越單純經濟違法呈現暴力化傾向
發布: 2013-12-12 08:41:26 作者: 章寧旦 黎謝榮 來源: 法制日報

近年來,盡管國家不斷地加大對傳銷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但傳銷違法活動愈演愈烈,因傳銷引發的各類刑事案件越來越多。據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2010年至2013年10月份,該市兩級法院共審結各類涉及非法傳銷的刑事犯罪案件74宗,其中一審案件57宗227人,二審案件17宗53人。
東莞市法院通過綜合分析非法傳銷刑事犯罪案件的情況發現,非法傳銷案件呈現暴力化傾向,而不再是單純的經濟違法行為,已經對社會治安構成嚴重危害并容易誘發其他犯罪,具有明顯的刑事違法性。其中,值得關注的是,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成為了非法傳銷活動的主群體,竟然占到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中被告人的近九成。
被告人以青年為主且學歷較高
2011年2月,東莞市莞城區某出租屋成了一個傳銷組織的窩點,李偉(化名)負責看管、監視窩點成員,該窩點房門反鎖,鑰匙掌握在李偉手里。
3月,畢業在即的大學生龐勇(化名)被窩點一名成員騙到出租屋,并被告知該窩點的成員與所謂招聘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而是“合作創業”,需要繳納加盟費,否則會遭到該組織人員的控制,并受到非法拘禁。龐勇這才發現自己掉入了傳銷陷阱,他要求立即離開,但受到傳銷成員李文等人毆打。
一番推掇后,龐勇取出彈簧刀揮舞刀子亂劃,威脅其他人不得靠近。隨后,龐勇試圖沖出房間,正出房門口時,遭到李偉的阻攔。在雙方扭打過程中,龐勇持刀刺了李偉左胸部一刀,李偉受傷倒地,李偉隨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龐勇為免受傳銷人員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其持刀進行自衛,但造成一人死亡,其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應認定為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同時指出,但李偉等傳銷人員實施的非法傳銷行為是我國明令禁止的,其社會危害性嚴重,李偉等人引發本案存在嚴重過錯,鑒于龐勇的行為屬防衛過當,依法應當對被告人龐勇免予刑事處罰。
《法制日報》記者從東莞中院了解到,在3年10個月的時間里,該市法院判處刑罰的227名被告人當中,年齡最大的47歲,年齡最小的22歲,當中以80后為主,其中1984至1989年出生的占很大比例,還有小部分被告人是90后。
“這些被告人當中很多是剛畢業的學生,涉世未深,很容易受到傳銷組織的迷惑從而成為傳銷組織的成員甚至發展成為骨干。”東莞中院相關負責人說,在已審結的227名被告人當中,具有大專或本科學歷的共有200人,占總被告人數的比例達88.11%。
犯罪手段單一以多人犯罪居多
記者了解到,傳銷組織通過招聘或介紹工作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到特定的地點進行“面試”,然后限制其人身自由,還要求被害人交納一定的“加盟費”,向被害人進行傳銷授課,對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作案手段單一。
“而傳銷組織等級嚴格,組織嚴密,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的數量及購買份額作為計酬和升級的依據,分工負責,通過‘經理、主任、家長’等形式對傳銷人員的日常生活加以控制,因此每次查處傳銷窩點時大多能將該窩點內的所有涉案人員一并抓獲。”該負責人說。
2006年起,被告人吳某亮、劉某星、牟某鑫等人先后加入位于東莞市東城區某傳銷窩點,以網絡銷售“瑞士金表”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3800元費用取得加入資格,并按照A、B、C、D、E組成“五級三階制”層級,其中發展1至2人為E級業務員、3至9人為D級業務員、10至29人為C級主任、30至64人為C級大主任、65至392人為B級經理、393人以上為A級總裁,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活動。
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牟某鑫以介紹工作為由,將被害人劉某智騙至東莞市東城區的傳銷窩點,企圖讓劉加入該傳銷組織。后因劉某智不服從所謂“管理”,劉某星決定對劉某智以該傳銷組織常用的、通過恐嚇、威脅、毆打等手段逼迫其繳納費用。
之后,被告人吳某亮等人窩點的新人房內對劉某智進行毆打、威脅,逼劉打電話籌錢繳納所謂的“加盟費”,劉被迫交出600元;當日18時許,吳某亮再次到“杏花村”的新人房,持刀繼續毆打、威脅劉某智致其死亡,并將劉拋尸。
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判處吳某亮、劉某星等9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罰。
罪名較為集中且有暴力化傾向
東莞中院相關負責人指出,在審結的57宗涉及非法傳銷的一審案件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就有46宗,占總案件數的80.10%,而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的只有2宗,所占比例為3.51%。
被告人蘆某安自2009年8月份開始,先后在廣州市花都區、番禺區,以及東莞市長安鎮自行舉辦完美產品營銷業務培訓班。培訓期間,蘆某安以幫助女學員突破心理障礙為借口,將女學員叫到蘆的房間內相處,聲稱只有在其面前脫光衣服并與其發生性關系后,才能突破不敢與陌生人溝通的心理障礙,從而提高營銷業務水平。使用上述方式,蘆某安先后強行與9名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為此,蘆某安被法院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此類涉及非法傳銷的案件呈現暴力化傾向,而不再是單純的經濟違法行為,有些甚至出現被害人死亡等情形,導致嚴重后果。”東莞中院刑二庭負責人介紹說,主要表現在:逼迫繳納費用,被害人拒絕或反抗時被毆打致死;發現被害人逃離傳銷窩點,故意傷害致死;利用傳銷的特有形式或手段達到其他犯罪目的,因此最后演變成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或是強奸罪等。
據悉,所有被告人當中,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83人,占總判決人數的80.62%,適用緩刑的3人,另有2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而判決免予刑事處罰;而被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人,被判處死緩、死刑等極刑的分別有1人。
建議:鑒于破壞的多樣性應適用多種罪名
在2010年至今所受理的涉及傳銷的案件中,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案件只占了很小比例,其余大部分案件均認定為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罪名。
為此,東莞中院建議,鑒于傳銷活動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傳銷行為破壞的社會利益關系也具有多樣性,因此,審判實踐中,除了適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外,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廣泛而靈活地運用法律規定內的審判手段,考慮適用非法拘禁、非法經營、詐騙、搶劫、綁架、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名。
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上看,傳銷組織往往是在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甚至是在出現人員傷亡的時候才被發現并移送司法機關。東莞中院刑二庭負責人說,“因此,在打擊傳銷犯罪過程中,更應該注意傳銷活動發展前期的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詐騙等行為,在傳銷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后果之前就將其控制住,從源頭上封鎖了傳銷組織發展壯大的任何機會。”
記者了解到,縱觀東莞市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涉及傳銷的刑事犯罪案件,傳銷組織多數利用出租屋進行傳銷活動,傳銷人員多是結伙租房,授課、開會也是多人糾集在出租屋中進行。
“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出租屋的排查、登記及管理,充分掌握轄區內出租屋的使用情況,并加強對出租屋屋主的宣傳教育,同時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該負責人同時指出,“網絡傳銷借助網絡平臺,打著所謂的新型電子商務模式,通過拉人入伙返利的方式進行營銷。隨著打擊傳銷工作的深入,傳銷可能朝著網絡化、虛擬化發展,這種新型的網絡傳銷值得我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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